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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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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侵權責任優先原則

  侵權責任優先原則指的是當侵權人的責任財產不足以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時,應優先承擔侵權責任,即民事責任。只有在侵權責任人完全承擔了侵權責任後,如果其財產還有剩餘,才可以繼續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了侵權責任優先原則。該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優先原則的緣由[1]

  一、該規則充分體現了私權優先的價值取向

  法律規範的核心功能在於保護權利和利益,不同的法律規範保護不同性質和內容的權利和利益。刑法規範和刑事責任、行政法規範和行政責任都側重保護公權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民法規範和民事責任側重保護私權和私人利益。一般來說,法律保護的公權和私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都具有其同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在市場經濟體制中,強調以人為本,強調對私人及其私權、私人利益的尊重和保護,而且私權和私人利益的保護日益得到重視和強調。當法律保護公權與保護私權發生矛盾和衝突時,法律應優先保護私權。財產性民事責任優先承擔原則,則充分體現了市場經濟體制中,法律優先保護私權的原則。

  二、民事責任優先是實現法的價值的需要

  國家、個人(單位)承受財產損失的能力不一樣,可以說差別很大。財產刑的不執行不會使國家發生經濟上的困難,但被告人不履行民事責任卻可能使個人(單位)陷入極大的困難乃至絕境。因此,因執行財產刑而使國家和個人(單位)利益無法兼顧時,放棄財產刑的執行可以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也更能體現法律的人道和正義,人道和正義是法的社會功能的體現,也是法所追求的主要價值所在。

  三、民事責任優先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交易安全的需要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依法取得的權利,應具有法律的保障性。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依法享有債權,但卻因其承擔財產性的行政、刑事責任後喪失清償債務的能力而無法實現,必然造成當事人在以後的民事活動中投入一定註意查對該當事人是否存在違法或犯罪行為,否則可能影響自己權利的實現,這樣必然影響當事人之間進行交易的信心和速度,也不符合市場經濟秩序和交易安全應具有法律保障性的要求。民事責任優先,可以有效地剋服這種弊端。

  四、不同法律責任的目的和功能不同

  不同類型法律責任的功能有不同的側重點,刑事責任側重於懲罰,民事責任側重於補償。罰款和財產刑法律責任設置,在於通過金錢懲罰的方式遏制違法行為,實現社會秩序的恢復,是一種懲罰性責任;民事責任的目的在於實現補償損失、救濟損害,是一補償性責任。如果以犧牲民事賠償責任的方式優先保障行政和刑事責任,雖然起到了遏制違法行為的效果,卻使民事責任救濟受害人的目的落空。反之實行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對受害人的救濟更有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遏制違法行為的功能,其法律效果顯然是優良的。

  需要註意的是,應該明確規定確保侵權責任優先的程式。因為在實踐中,當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往往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藉助其強制性已優先承擔。若沒有程式銜接,很難確保承擔侵權責任的優先性。

參考文獻

  1. 餘中根.論侵權責任優先原則[N].雲南:保山學院.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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