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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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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合同诈骗罪)

目錄

什麼是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

  合同詐騙與普通的經濟合同糾紛不同,普通的經濟合同糾紛是指經濟主體在正常的經營活動中因簽約、履約而產生的爭議,合同雙方並沒有非法占有的意圖;而合同詐騙則純粹是把合同當做詐騙的一種手段。當然,在實際生活當中,合同詐騙與普通的經濟合同糾紛往往很難區分,這主要是由於詐騙者採取了經濟合同的偽裝形式而使其主觀意圖難以把握。合同詐騙是一種違法行為,詐騙者除應向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應根據其情節的輕重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懲罰。

合同詐騙的認定

  一、隱瞞履約能力的詐騙認定

  在合同詐騙案件中多數行為人都以作為方式實施犯罪,但少數案件也有不作為的情況。刑法理論上認定該罪的特征主要是: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就隱瞞真相而言,是指行為人故意隱瞞客觀存在的事實,故意隱瞞另一方應該知悉的內容,其採取的方式有作為的,也有不作為的。不作為的方式,主要表現為不履行合同告知義務,隱瞞合同的履行能力。如甲個人租用了一處樓盤,為開設商場以公司的名義與乙簽訂裝修合同,乙根據合同規定為甲進行了數十萬元的裝修,工程如期完成,但乙卻無法取得報酬,原因是甲原本就沒有資金。本案中甲並未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了履行不能的現狀,致使乙蒙受欺詐。甲的故意隱瞞行為應該定罪,理由是:甲通過隱瞞事實真相已達到了其預期目的,即不花錢享有裝修成果,並得到了使用和收益,造成乙的財產失控。為此,甲的行為理應承擔合同詐騙罪的法律責任。

  二、具有因果關係的詐騙認定

  合同詐騙罪的因果關係常表現出一定的特殊性,即:欺騙手段——錯誤認識——財物控制轉移。其中,錯誤認識處於雙重的因果關係中,既是一種結果事實,又是一種原因事實,成為一個因果關係的中介。一般而言,合同詐騙罪表現為因欺騙手段導致錯誤認識,因錯誤認識導致財產的“自願”交付。在一些因果關係中,如果被害人錯誤在先,行為人利用被害人的錯誤,通過隱瞞真相的方法取得被害人的財物,這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產生一些爭議。如:甲為達到承攬某一工程項目,故意誇大自己的能力和資質,不惜支付數萬元預付款或保證金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然而,合同初步履行過程中,甲出現了事實不能。這一不能,是甲本身過錯所造成,應自己予以承擔。如果甲在合同履行中已經發現錯誤,需要糾正,而行為人知道對方錯誤,不但不給予協助糾正,相反,通過自己的行為導致錯誤方錯誤認識延續和程度加深。這種情況的產生,應視為是行為人積極作為方式所至,應認定其涉嫌合同詐騙。

  三、部分履約的詐騙認定

  一般而言,行為人為了騙取更大數額的財物,以先履行部分義務作為誘餌或代價,在取得對方充分信任後最終騙取他人財物。當然,對這一事實及性質的最終判定,還是要看行為人的行為趨向。如果行為人在正常的合同履行中,已控制了他人的財物,由於主觀上突然產生變化,不繼續履行合同,欲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並部分實施了規避法律的行為。後因迫於對方的追討或警告,又繼續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這就不能簡單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應視行為終結後再作出判定。因為,行為人的財物取得,正處在合同合法履行的過程中,其主觀犯意的變化,從刑法理論上而言,是一種事中故意。這種故意只有在合同履行、行為終結後才能作出判定。如果行為人只履行部分合同義務,事中對後面應該履行的部分,採取無視追討,攜款逃逸、躲避隱匿等行為,這時就可根據行為終結的事實來認定行為人具有詐騙故意。因為行為人先行履行部分,雖說合法,但是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已產生了犯意,並實施了相關行為,應該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迫於對方的追討,其主觀意志又產生了變化,繼續履行了合同的全部內容,就不能定罪。

  四、“拆東牆補西牆”的詐騙認定

  以“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進行詐騙(下稱“拆騙”)是合同詐騙中的一種特殊情形,它表現為行為人在一定的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合同詐騙行為,採用拆騙的方式,邊騙邊還。我以為,以合同形式拆騙認定合同詐騙,應註意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因為行為人是通過多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歸自己使用。即:騙——還——騙。如:甲以他人歇業的公司名義與乙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乙根據合同規定如數發運煤炭。甲獲取煤炭後即低價出售,所得錢款用於個人揮霍。數月後,甲又採用同樣的方法和手段與丙簽訂煤炭購銷合同,並從丙處所騙貨款部分歸還給乙,繼續滿足個人的揮霍。此後又拆騙多次。這種拆騙行為,應對甲合同詐騙行為的次數、金額全部予以認定,歸還的部分只能作量刑情節考慮。因為,甲每次實施合同詐騙行為已經全部完成,每次詐騙的事實與內容也完全符合合同詐騙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如果對甲詐騙歸還的部分不作犯罪事實認定,那麼甲實施詐騙後歸還給乙的部分就被視作合法化。

  在實踐中通常所言的“借雞生蛋”式的合同詐騙,主要是指單位或個人採用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與自己簽訂合同,併在取得對方給付的貨款、預付款後挪作他用,長期占用後方予歸還。如:甲乙兩個國企公司互相簽訂了一份食品購銷合同,甲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將數百萬的食品發送給乙公司。乙公司即將上述食品出售,資金回籠後便長期占用,致使甲公司步入困境。這類國企之間的“借雞生蛋”,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不作犯罪處罰。其理由是:不存在非法占有。同樣的案例,如無資產的個人公司與國企或外企之間所發生的“借雞生蛋”,有時卻作為合同詐騙犯罪處罰。處罰的依據,主要是從主體上、資金上、履行合同的能力上和回籠資金的走向等方面,進行較為細緻的判斷。對同樣性質的問題作出不同處罰的本身,並不是執法者故意舞弊,而是對“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理解。其問題的關鍵在於立法的本意上。根據現有的立法規定,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予定罪。這不予定罪,從某種意義上說,就助長了行為人在事中通過非法手段占用他人財產,這並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因為,合同中的條款約定,是雙方誠信履行合同的基礎,都應忠實履行。如一方違背了合同中的主要款項,故意拒絕、拖延應支付的錢款,必然會造成另一方的財產受損和失控。當然,要解決這一問題,應從立法的本意上給予明確,即將“非法占有為目的”更改為“非法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這樣就可減少司法實踐中的認識分歧。

  五、“一女多嫁”的詐騙認定

  合同詐騙罪中的“一女多嫁”形式,大多數表現為行為人利用某一合法或虛假的工程項目或加工訂單,與多個當事人簽訂合同,以獲取數額較大定金和預付款的行為。對採勸一女多嫁”的手段進行合同詐騙,一般從事實與證據著手,司法部門基本能查明其犯罪目的。但是,在個別案件中也難免會出現行為人所持有合法的工程項目和加工訂單,與多個無資質、無能力的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情況。這一情況的出現,有兩個問題值得思考。一是受托人的過錯問題;二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罪過的問題。從第一個問題看,如當事人遇到能產生較大利益的工程項目和加工訂單,故意誇大自己的能力和條件,支付預付款和保證金與行為人簽訂合同,合同在初步履行過程中,因出現事實不能,當事人要糾正自己的過錯,是否可以?只要行為人誠實守法完全可以。從第二個問題看,行為人在短期內與多個當事人簽訂合同,收取大量預付款和保證金,除了正常的經營、交往、經驗不足之外,應著重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利用合同占有他人錢款的故意。因為,從行為人的角度分析,其持有的工程項目、加工訂單如真實可信,其應對另一方的承接、加工的基本條件、資質等要素都進行必要的考查。如果行為人不對上述承接、加工的一方的資質、條件和能力進行評審,一味反覆地與他人簽訂合同,從中收取預付款和保證金,又以對方違約為藉口拒絕返還預付款和保證金,對於這種情形,就應考慮行為人是在隱瞞真相,利用他人的無知和過錯,蓄意騙取及占有他人的錢款,可視為合同詐騙。

  六、責任轉移的詐騙認定

  合同詐騙中的責任轉移,是行為人在合同詐騙後,為逃避法律責任,轉移原非法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其試圖將非法的合同行為,通過轉換形式讓其合法化。如:甲冒用他人公司的名義與乙簽訂了供銷合同,根據合同約定乙發送數千噸鋼材給了甲,甲收取鋼材後即對外銷售並收回資金,但卻支付少部分資金給乙。事後甲成立了自己的公司,繼而用自己公司的名義與乙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協議寫明甲的原公司債權債務全部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擔。這樣,甲冒用他人公司之名與乙簽訂合同騙取錢款的行為,通過補充協議使之合法化,由此達到占有他人財物不被刑事追究的目的。對這種合同詐騙中的責任轉移行為,應明確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因為,其行為已完全符合合同詐騙罪的主客觀要件,即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至於行為人實施詐騙後,為逃避法律追究,採用責任轉移的方法,其轉移行為的本身也具有欺詐性,應確定為無效。不能因非法的行為披上合法的外衣而改變對其的刑事追究。因為甲對乙的先行行為已實施完畢,已完成了合同詐騙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其轉換形式的合法化,只是一種設計的退贓形式,並不能改變原有的合同詐騙性質。冒用或盜用別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行騙。

  1、玩弄合同條款進行詐騙。合同的條款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違反,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有些利用合同詐騙者,訂立合同時正是抓住了這一點,故意製造條件或是設法在合同中訂立對方極有可能違約的條款,以此騙取所謂的“違約金”或“其它損失補償”。

  2、利用報紙、雜誌和專業刊物,以及廣播、電視大作廣告,或通過某些單位或個人所作的有償“新聞”報道,發出要約引誘,以尋求貨物銷路,推銷技術專利,提供技術服務,或尋求合作、聯營伙伴等,騙取定金、預付款、貨款、技術服務費等財物。

  3、利用企業急須緊俏商品或急於發展外向型經濟的心理,謊稱能提供緊俏物資或引進外資,取得該企業的信任,以騙取該企業的定金、貨款或介紹費。

  4、偽造銀行票據。採取私刻銀行公章、印鑒或利用作廢的銀行票據,利用某些企業個別經營者思想麻痹、識別能力不強等弱點來騙取款或物。

  5、在貨物運輸或倉儲保管合同中,詐騙者利用運輸方式或保管方管理制度不嚴的漏洞,通過偷盜或者塗改提單,冒充收貨人或倉儲人騙取貨物。

  6、在加工承纜合同中,有的詐騙者以承纜為名,到處簽訂合同,以騙取加工原料或定金;還有的以定作方的名義,騙取承纜方的“質量保證金”。

  7、在購銷活動中,有的行騙者以接受或幫銷滯銷商品為誘餌,抓住某些企業急於推銷滯銷商品的時機,乘機與其簽訂購銷合同或代銷合同,要求對方先發貨,隨後將騙取的貨物低價出售或抵償其它欠債,待到發現時已貨款全無;還有的行騙者在質量上玩弄騙局,如採取偽造產品質量認證標誌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廠廠名、廠址,產品的主要成份含量及其他質量狀況,保存期限等產品標誌的方法進行詐騙;詐騙者為了能使對方輕信上當,往往在合同中規定一些對己方不利和十分苛刻的違約金、賠償金等制約條款,甚至先在小額合同上處罰一下自己,造成己方“信守合同、資信良好”的假象,然後騙訂巨額合同,使對方先發貨或先預付貨款,從而使詐騙得逞;為了騙取客戶的信任,以其他人的貨物冒充自家貨物,誘騙客戶“主動”簽訂合同,交付貨款;等等。

  8、在保險活動中,詐騙保險賠款的手段五花八門。諸如,冒用或盜用被保險人的名字向保險公司索賠;在機動車輛投保中,某些客戶將出險車輛換成已保險車輛,以此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投保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等騙取保險金。

合同詐騙的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數額認定: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000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個人詐騙公私財物4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單位詐騙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構成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必須具備的條件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既包括書面合同,也包括口頭合同。構成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第一,是一種廣義上的經濟合同;

  第二,合同內容是通過市場交易行為獲取利益;

  第三,合同對方是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此外,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也可以是無效合同

合同詐騙涉及的三種數額

  合同詐騙涉及三種數額,即受騙損失數額、實騙數額和行騙數額。受騙損失數額是指犯罪分子的詐騙行為實際造成的損失數額,實騙數額是指受騙者被騙而實際交付給犯罪分子的財產數額,行騙數額則是指犯罪分子主觀上預計達到的詐騙總額,一般是指合同標的額。按照司法解釋,詐騙數額應以行為人實際騙到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額可以作為量刑情況予以考慮。如果行為人簽訂的合同標的金額是100萬元,最後拿到30萬元,應認定犯罪金額為30萬元,沒有拿到的部分作為量刑情節考慮。司法實務操作中,遇到詐騙既遂與未遂並存的犯罪形態,應以行為人實際騙到的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其未遂的情節作為從重量刑的依據。所以說,應該按照實際取得的金額認定犯罪金額。

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的區別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欺詐:是指簽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弄虛作假,誘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的行為。

  二者的區別在於:主觀目的不同。合同詐騙是以詐騙取錢財為目的,合同欺詐的行為人主觀上雖有詐欺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目的是為了進行經營,並藉以創造履約能力。

合同詐騙的防範對策

  1、簽訂合同前,合同當事人要謹慎從事。要通過法律顧問、律師、工商、銀行等各種有效途徑,摸清對方的主體資格、隸屬關係、註冊資金、經營狀況、履約能力等,核准對方提供的有關文件、材料等情況,然後再確定是否簽訂合同。排除因假合同、假身份、假貨源等一系列問題引起的詐騙。

  2、簽訂合同要細心、認真,嚴格尊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力求合同條款完備準確,不生歧義。重大合同可以請律師幫助簽訂,簽訂合同時也可以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3、在簽訂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纜等合同時,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的實現,可以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通過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方式設定擔保

  4、合同當事人一方面要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另一方面要註意按照合同的規定行使權利,如對標的物的檢查、驗收,註意對對方交付的貨單、票據等的辨別.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 湯鶴新.《防範合同詐騙的幾條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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