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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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我國票據法的規定,銀行票據指由銀行簽發或由銀行承擔付款義務的票據。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由銀行簽發的匯票為銀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企業、單位等簽發的匯票為商業匯票。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本票是申請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其憑以辦理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轉賬或支取現金的票據。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兩個,即出票人和收款人。目前,在我國流通並使用的本票只有銀行本票一種。銀行本票是1988年中國人民銀行全面改革銀行支付結算制度後推出的一種新的支付結算工具。目前在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城市和小商品市場比較發達的地區使用比較多。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在中國最普遍使用的非現金支付工具,用於支取現金和轉賬。在同一城市範圍內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清償債務等款項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
(1)要式性。即票據行為必須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傳明法定事項並交付。
(2)無因性。指票據行為不因票據的基礎關係無效或有瑕疵而受影響。
(3)文義性。指票據行為的內容完全依據票據上記載的文義而定,即使其與實質關係的內容不一致,仍按票據上的記載而產生效力。
(4)獨立性。指票據上的各個票據行為各自獨立發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據行為的無效或有瑕疵而受影響。
我國票據業務發展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票據業務持續發展,市場規模迅速擴大;
二是票據本身的融資功能被逐步發現,票據融資已成為中小企業重要的短期直接融資渠道,有助於以市場方式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三是票據業務在各金融機構之間發展不平衡,中小金融機構及股份制商業銀行占有的市場份額較大;
四是票據業務集約化經營進一步加強,跨地區交易明顯增加,轉貼現的異地交易趨勢使各地的轉貼現利率趨於一致,基本維持在略高於同業拆借市場利率的水平,並隨同業拆借市場利率同向波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