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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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有廣義和狹義兩種。
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塗改、禁止背書、付款、保證、承兌、參加承兌、劃線、保付等。
狹義的票據行為是票據當事人以負擔票據債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保付六種。
在票據行為中,有關當事人應當在票據上簽章,並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行使票據權利。依法產生的票據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對票據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據並交付於受款人的行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兩種行為。所謂“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製作票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內容並簽名。由於現在各種票據都由一定機關印製,因而所謂“作成”只是填寫有關內容和簽名而已。所謂“交付”是指根據出票人本人的意願將其交給受款人的行為,不是出於出票人本人意願的行為如偷竊票據不能稱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稱作出票行為。
2、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與他人。票據的特點在於其流通。票據轉讓的主要方法是背書,當然除此之外還有單純交付。背書轉讓是持票人的票據行為,只有持票人才能進行票據的背書。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票據一經背書轉讓,票據上的權利也隨之轉讓給被背書人。
3、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兌為匯票所獨有。匯票的發票人和付款人之間是一種委托關係,發票人簽發匯票,並不等於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為確定匯票到期時能得到付款,在匯票到期前向付款人進行承兌提示。如果付款人簽字承兌,那麼他就對匯票的到期付款承擔責任,否則持票人有權對其提起訴訟。
4、參加承兌
參加承兌是指票據的預備付款人,或第三人為了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利益,代替承兌人進行承兌,以阻止持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一種票據行為。它一般是在匯票得不到承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無法承兌、付款人或承兌人被宣告破產的情況下發生。
5、保證
保證是指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票據保證的目的是擔保其他票據債務的履行,適用於匯票和本票,不適用於支票。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諾負絕對付款責任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種票據行為。支票一旦經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註明“照付”或“保付”字樣,並經簽名後,付款人便負絕對付款責任,不論發票人在付款人處是否有資金,也不論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間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發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須按規定付款。
在具體操作時,票據行為表現為票據當事人把行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記載在票據上,並由行為人簽章後將票據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內容,即記載、簽章和交付。
所謂記載,通俗地講就是票據當事人在票據上寫明所要記載的內容,如簽發票據時應寫明票據的種類、金額、無條件支付命令、簽發票據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承兌匯票時寫上“承兌”字樣,保證時應寫上“保證”或‘擔保”字樣。
所謂簽章,即是指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它表明行為人對其行為承擔責任。自然人簽章是指在票據上親自書寫其姓名或加蓋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單位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按照《票據法》規定,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筆名、藝名等來代替。
所謂交付,是指票據行為人應將票據交付給執票人。票據行為人在票據上進行記載,併進行簽章後,票據還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據被交付給了對方,票據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票據行為屬於民事行為,具有民事行為的一般特點。如:作出票據行為的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此外,與一般的民事行為相比,票據行為還有以下特殊性:
1、票據行為是設權證券行為
票據屬於設權證券,即票據權利義務是由出票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並通過製作票據而設立的。一切票據行為都是為了實現所設定的票據權利和義務。其中,出票行為是設立票據權利義務的行為,包括:製作票據,即由出票人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製作票據,在票據上記載了當事人的票據權利和票據義務;再通過票據的交付,一般是出票人將製成的票據交給收款人,使票據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並完成了票據權利義務的設定。其他票據行為,如背書行為、承兌行為、付款行為、保證行為則都屬於實現票據所設定的權利、義務的行為。所以,票據行為屬於設權證券行為。
2、票據行為是債權行為
票據的基礎關係是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此,當事人之間的行為無不以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為基礎。如:票據債權人的目的是實現它的債權,因此他的行為都屬於實現債權的行為;票據債務人的目的是履行其償還債務的責任,因此他的行為都屬於履行還債責任的行為。
3、票據行為是要式法律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是依法進行方為有效的行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行為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式、方式和內容進行。如,在票據中法律規定必須記載的事項,要逐項按照規定的要求,全部記載,票據方能有效;如果其中有一項欠缺,就會使該票據無效。票據行為嚴格依法進行,是為了使票據行為更加規範,提高票據的信用度,以利於保證票據的流通方便、快捷、安全。
4、票據行為是無因法律行為
無因法律行為是不以給付原因為要件的法律行為。在票據行為中,票據的設立雖然有一定的原因,但是,當票據轉入流通過程中時,為了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為了便於流通,票據債權人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不需要說明其票據授受原因;票據債務人在履行其義務時,也無須追問票據讓與、受讓的原因,不應以票據原因方面的欠缺對抗善意的持票人。因此,票據行為是無因法律行為。
5、票據行為是文義證券行為
票據屬於文義證券,即票據當事人的所有權利義務都是依票據上所記載的內容來確定的,離開了票據所記載的內容,票據當事人不再具有其他權利義務。因此,票據當事人的任何合法的行為,都離不開票據上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都屬於文義證券行為。
6、票據行為是完全有價證券行為
所謂完全有價證券,就是證券權利的行使與證券不可分,票據權利的設立必須製成票據,票據權利的行使必須提示票據,票據的轉移必須交付票據,直到票據取得了支付,債務人的債務責任被解除,票據才歸於消滅。所以,票據行為是完全的有價證券行為。
7、票據行為是貨幣證券行為
票據作為匯兌工具、支付工具、結算工具、信用工具,只能採用貨幣形態,而與此有關的票據行為是以貨幣為目的的行為,如匯票行為的主要內容和目的是通過銀行匯出貨幣,併在異地銀行憑匯票兌付貨幣。所以,票據行為屬於貨幣證券行為。
8、票據行為是流通證券行為
這是指在當事人的票據行為中,票據作為債權債務憑證,可以在相對無因的條件下,進行轉讓、流通。在轉讓過程中,票據和票據權利同時轉移,因此轉移後的持票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所以票據行為是流通證券行為。
9、票據行為是提示證券行為
票據是提示證券,即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必須依法向有關當事人出示其票據,也就是提示票據。這是因為票據是設權證券和流通證券,債權人可以變換,所以,只有通過提示證券,票據債務人才能確定債權人是誰,並確認所承擔的債務。所以,票據行為是提示證券行為。
10、票據行為是繳還證券行為
票據作為文義證券,票據的權利義務全部記載於票據上,因此,在持票人或收款人收到付款人所付票面金額後,就應當把票據繳還給付款人,以結束票據的權利義務關係,或者使該付款人持有票據後,再向其前手追索有關款項。
不錯,很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