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原因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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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原因關係又稱為票據原因,即當事人(發票人與受款人)之間授受票據的原因。發票人之所以發出票據,將之交付與受款人,受款人之所以接受票據,在經濟和法律上必有一定的原因。原因關係表現為一定金額的支付關係,或設定質權或擔保債權,或是委任取款等。
票據原因關係可分有對價的和無對價的兩種類型。
《票據法》第10條是關於有對價原因關係的規定,按照該條,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票據法》第11條規定了無對價的原因 “關係,依據該條,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
票據關係與票據原因關係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一是票據關係是一種形式關係或抽象關係,即僅由發票人發出票據、受款人取得票據而形成,只能發生在票據接受之後,是票據法所規定的事項;而票據原因關係體現的是票據的基礎關係或實質關係,這種關係在票據接受之前就已經存在,不屬於票據法所規定的事項;
二是對於同一種票據行為,票據原因關係可以有多種,如買賣關係、借貸關係、贈與關係等,但是對應的只有一種票據關係(在匯票與支票是擔保付款關係,在本票是付款關係);
三是票據不論轉手多少次,各當事人之間的票據關係都是一樣的,但是票據原因關係僅存在於授受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一經轉手,其原因關係必須斷裂,前後原因關係並無任何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