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6,047个条目

票据原因关系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什么是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即当事人(发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发票人之所以发出票据,将之交付与受款人,受款人之所以接受票据,在经济和法律上必有一定的原因。原因关系表现为一定金额的支付关系,或设定质权担保债权,或是委任取款等。

票据原因关系的类型

  票据原因关系可分有对价的和无对价的两种类型。

  《票据法》第10条是关于有对价原因关系的规定,按照该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票据法》第11条规定了无对价的原因 “关系,依据该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区别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一是票据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即仅由发票人发出票据、受款人取得票据而形成,只能发生在票据接受之后,是票据法所规定的事项;而票据原因关系体现的是票据的基础关系或实质关系,这种关系在票据接受之前就已经存在,不属于票据法所规定的事项;

  二是对于同一种票据行为,票据原因关系可以有多种,如买卖关系、借贷关系、赠与关系等,但是对应的只有一种票据关系(在汇票支票是担保付款关系,在本票是付款关系);

  三是票据不论转手多少次,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都是一样的,但是票据原因关系仅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手,其原因关系必须断裂,前后原因关系并无任何联系。

相关条目

本条目对我有帮助7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认为本条目还有待完善,需要补充新内容或修改错误内容,请编辑条目投诉举报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Dan,KAER,寒曦.

评论(共0条)

提示:评论内容为网友针对条目"票据原因关系"展开的讨论,与本站观点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请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有关规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官方社群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