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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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Bill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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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票据关系”,是指由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票据的种类不同,票据的发行关系分为汇票的发行关系、本票的发行关系与支票的发行关系三种。
- (二)因票据的背书行为而产生的票据背书关系
票据背书关系的当事人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被背书人行使。背书人对被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义务。
- (三)因票据承兑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承兑关系
票据承兑关系仅存在于汇票法律关系中。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与收款人或持票人之间便形成了确定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 (四)因票据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保证关系
票据保证关系中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内容与被保证人相同。
- (五)因票据的参加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参加关系
票据参加关系分为参加承兑关系与参加付款关系。我国《票据法》中对参加承兑与参加付款均未有规定。
- (六)因支票的保付行为而产生的支票保付关系
所谓支票的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在支票上记载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义字样并签名的行为。支票的付款人进行保付行为后,其付款义务与汇票承兑一样。支票上的所有债务人均因付款人的保付行为而得以解除票据义务。我国票据法中也没有支票保付的规定。
在票据关系中,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的当事人:
1、发票人。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票据还有如下一些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票据行为产生不同的票据非基本当事人,如由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由于保证行为产生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由于参加行为产生参加人和被参加人等。
从地位上看,票据关系当事人可分为票据权利人(债权人)和票据义务人(债务人)。票据权利人是指持有票据,可依法向票据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即要求对方付款的人,又称持票人。票据债务人是指因为作了某种票据行为而依法应当负责或履行票据义务,即按规定向权利人付款的人。票据债务人有主债务人(又称第一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又称第二债务人)之分。主债务人是指发票时的债务人,如汇票的发票人(承兑后为承兑人)、本票和支票的发票人。从债务人指非基本当事人中的债务人,如背书后的背书人等。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在履行票据义务(主要是向权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权利人首先应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当主债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才向从债务人追索款项。
从票据流通中的相应位置来划分,票据当事人又可以分为前手和后手。背书在前的为前手,背书在后的为后手。比如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乙再将其转让给丙,那么就甲和乙来说,甲为前手,乙为后手;就乙和丙来说,乙为前手,丙为后手。
1、票据关系是证券上的关系。首先要有票据,学者称其设权证券,权利是否存在就看有无票据。合同权利意思表示一致就有了,票据则不同,要写出来,只达成某种协议则不是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一定要写在票据上,当事人从票面就可以看出来,称之文义证券。在此之外写一张纸,则不是票据。
2、票据关系只能根据票据行为而产生。
3、票据关系是抽象的关系。
4 、独立性。票据上的每个票据关系独立发生。
1、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是直接由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
2、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它与票据紧密相连,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关系则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