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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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行为是以设立票据权利为目的,制作票据并依法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行为,也称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各种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都是设权证券,即票据所记载的权利和义务,是在票据制作并交付后才发生的。而其他票据行为,如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和付款行为,也只是在出票行为发生后才可能发生。如果票据没有制作,或者制作后没有交付,就不会产生任何票据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出票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也称主票据行为。
出票行为由做成票据和交付票据前后两个环节构成。在出票行为中,这两个环节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出票行为的法律要件。其中:“做成票据”,是指出票人制作并完成票据的过程,包括:按照票据法规定对必须记载的事项(即票据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在票据凭证上一一进行填写,并在填写完成后必须在票据上签章。“交付票据”是指出票人把做成的票据出手,交付给他人,从而使票据所记载的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出票人不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票据的权利义务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出票行为就没有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