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資金關係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票據資金關係是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支票的出票人與銀行之間的基礎關係。也就是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約定,由付款人為出票人付款。
簡而言之,票據資金關係是存在於匯票或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或其他資金義務人之間的基礎關係。常見的資金關係有以下數種:
(1)付款人處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資金。這種資金關係在支票中最為常見。
(2)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訂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諾為出票人墊付資金(若是支票,稱透支合同)。
(3)付款人對出票人欠有債務。
(4)雖未訂有契約,但付款人因信用關係代出票人付款。
(5)付款人或承兌人於付款後,得向出票人請求補償。
票據關係與資金關係的相互關係有分離和牽連兩種關係:
⑴ 分離關係:
①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不受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有無資金關係影響,即使出票人在沒有資金關係的情況下發行票據,該票據依然有效;
②承兌人因承兌行為必須承擔票據責任,即使沒有資金關係或資金關係未有效成立,承兌人也不能以資金關係抗辯其承兌責任;
③在受有票據資金的情況下,付款人對票據依然可以不予承兌和付款;
④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出票人仍然不能以已建立資金關係為由來抗辯持票人或其他後手的追索權。
⑵在特定情況下也發生一定的牽連。
①匯票承兌人在對匯票進行承兌後,雖然不能以沒有資金關係為理由對其他持票人實行抗辯,但對出票人為持票人時的行使票據權利,可以沒有資金關係或資金關係不足或資金關係違約等進行抗辯;
②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在付款提示期限內,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票據關係與票據資金關係之間也存在相互分離、相互獨立的原理,而票據關係的這種獨立性在不同的當事人身上有不同的體現:
①持票人票據權利的依據為合法持有票據,但持票人依據票據所享有的僅是票據權利,並非直接取得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資金關係中的資金所有權或請求權,並且票據權利不受有無資金關係的影響;
②對付款人來說,其不是票據接受的當事人,在沒有資金關係的情況下,是否對票據給予承兌或付款,由付款人自行選擇,而在其已承兌的情況下,則不能以沒有資金關係為由拒絕付款,在受有票據資金的情況下,付款人對票據仍可以不予承兌和付款;
③對出票人來說,雖然已經與付款人建立資金關係並據此而簽發票據,但票據不獲承兌和付款時,出票人仍然不能以已建立資金關係為由來抗辯持票人或其他後手人的追索權。
票據關係與資金關係在特定情況下也發生牽連關係,主要表現為:
①匯票承兌人在對匯票進行承兌後,雖然不能以沒有資金關係為由對其他持票人實行抗辯,但對出票人為持票人時的行使票據權利,可以沒有資金關係或資金不足或資金關係違約等進行抗辯;
②支票的付款人和出票人之間不但有委托付款關係,而且對支票付款也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展支票存款業務的業務職責,即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在付款提示期限內,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