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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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所有權是指完全的收益權和有條件的使用權、處置權,即預算額度控制下的資金使用權。
資金所有權與資金賬戶戶名的法律關係[1]
委托理財,是指委托人將其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投資於證券、期貨等交易市場或者進行其他投資管理,所獲投資收益由雙方按照約定進行分配的一種民事法律關係。證券委托理財是目前最為常見的理財形式。
證券委托理財基本操作主要有如下幾種方式。
(一)A公司與B公司簽訂委托理財協議,約定A公司在某證券營業部開設資金賬戶並存入資金3000萬元,委托B公司進行證券投資;
(二)A公司與B公司簽訂委托理財協議,約定A公司將資金3000萬元存入B公司在某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委托B公司進行證券投資。
(三)A公司與B公司簽訂委托理財協議,約定A公司在某證券營業部開設資金賬戶並存入資金3000萬元,委托B公司進行證券投資。協議履行過程中,A公司將其資金賬戶戶名變更為B公司,由B公司繼續進行理財。
(四)A公司與B公司簽訂委托理財協議,約定A公司在某證券營業部開設資金賬戶並存入資金3000萬元,委托B公司進行證券投資。協議履行過程中,A公司將其資金賬戶戶名變更為B公司,由B公司繼續進行理財。此後,B公司還將其融資所得資金1000萬元存入B公司資金賬戶下共同操作理財業務。
司法實踐中,一種觀點認為,資金賬戶戶名與資金所有權歸屬是同一的,即資金賬戶戶名人對資金擁有所有權,除非有充足的相反證據予以佐證,或法律有專門規定則為例外。相反觀點則認為,所有權是一種對世權,資金所有權的確定,不僅涉及委托人、受托人的利益,可能還涉及其他交易人的利益,因此不能簡單地以資金賬戶戶名來確定資金所有權。應該遵循實事求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不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準則,正確運用民法理論上的動產占有權利推定原則、貨幣所有與占有一致原則,在分析委托理財資金流通特點的基礎上,處理資金賬戶戶名與資金所有權的法律關係。在上述第一種情況中,由於資金來源於A公司,並且一直在A公司資金賬戶下,因此資金應歸A公司所有。在上述第二種情況中,雖然資金在B公司資金賬戶下,但由於資金實際全部來源於A公司,因此資金仍應歸A公司所有。在上述第三、四種情況中,應考慮A公司、B公司對於變更資金賬戶戶名後資金所有權歸屬有無特別約定,以及A公司資金是否與B公司資金或其他人的資產相混同等因素。如果對於變更資金賬戶戶名後資金所有權歸屬有特別約定,該約定又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損害他人利益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如果對於變更資金賬戶戶名後資金所有權歸屬雖無明確約定,但資金賬戶下的資金是特定化的,未與受托人或其他人的資產相混同,從保護委托人的權益出發,可以認定所有權仍屬委托人所有。如果資金賬戶中的委托人的資產與受托人或其他人的資產發生混同,則應當根據資金賬戶戶名認定受托人為資產的所有權人。
占有應有別於“占有權”、“占有制度”層面上所討論的涵義,在司法實踐和人們的通常理解中,占有這個概念絕大多數意義上是針對一種事實狀態而言。當然,占有這一事實狀態不是簡單的事實狀態,而是與特定的法律意義緊密聯繫的——占有與權利推定緊密聯繫。
簡單而言,占有權利推定是指對於處於他人占有狀態之中的物,對非占有人而言,在無相反證據證明該占有人無權占有之前,即推定其為有權占有之人,非占有人應當像對待所有權人那樣對待占有人,尊重和不幹預占有人行使權利,不得侵犯或干擾占有人的占有。
在委托理財資金賬戶戶名與資金所有權法律關係上,資金賬戶戶名人以戶名為標誌對資金進行占有。根據動產占有權利推定原則,賬戶戶名人就其對資金享有所有權具有舉證上的優勢。一般情況下,戶名人雖不能絕對性推定為資金的所有權人,但可作合理性推定,除非異議人能提出足以推翻推定的反證。所謂反證,筆者認為主要是指異議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所有權取得方式提出的對他人占有之資金擁有所有權的直接證據,或者異議人提出的占有人系非法占有從而證明異議人系真正所有權人的間接證據。如果相反證據能夠對動產占有權利推定進行充分的抗衡,那麼,動產占有權利推定原則賦予占有人的舉證優勢不再存在,裁判者應根據雙方的證據進行確權判斷。如前所述,資金占有人對資金占有所獲的推定效力越強,反證成立的要求就越高。
民法理論界認為,貨幣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質:貨幣為動產;貨幣不具個性,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種類物;貨幣為消費物,一經使用即轉入他人之手,所有權隨之轉移。因此,在所有和占有的關係上,貨幣的所有權與對貨幣的占有是合一的,貨幣的占有者即貨幣的所有者。
因此,在理論上界定貨幣的占有與所有關係時,根據貨幣的所有與占有原則,可以直接確認貨幣的占有人即貨幣的所有人。
但是,貨幣占有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之分。對於非法占有之貨幣,是否適用所有與占有一致原則存在爭議。筆者認為,貨幣的所有與占有一致原則有其特定的前提和適用範圍:流通過程中的貨幣必須適用所有與占有一致原則,但是,如果在非法占有人持有貨幣尚未流通之前,因不涉及對其他人正當權利的損害,非法占有人與異議人之間的貨幣確權糾紛不能簡單地適用該原則:如果有證據證明占有人確系非法占有貨幣,異議人確對占有人占有的貨幣享有所有權,則應當根據事實的實際情況,確認異議人的所有權。
資金賬戶戶名與資金所有權法律關係中,資金賬戶戶名人以戶名為標誌占有資金,根據貨幣所有與占有一致原則,通常情況下,可以確認戶名人對資金的所有權。但是,由前述分析可知,賬戶戶名人與資金所有權人並非必然具有一一對應關係。在資金賬戶戶名人系非法占有資金,不損害其他人正當權利的情況下,在資金賬戶戶名人和異議人之間,應確認異議人對於資金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