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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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票據是指持票人向票據義務人或者關係人出示票據,請求對方為一定的行為。在我國《票據法》上,提示分兩種: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所謂提示承兌,是指遠期匯票的持票人向票載付款人出示票據,請求對方在票據上表示待票據到期日願意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所謂提示付款,是指各種票據的持票人向票據主義務人或關係人出示票據請求對方支付票款。
提示票據既是行使票據權利的方式,也是保全票據權利的方式。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權利人在行使票據權利時,必須向票據債務人出示票據,否則不發生票據權利行使的效果。當票據權利人在法定的時間內為票據提示而遭到拒絕時,即可以行使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如果票據權利人在法定的時間內未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就會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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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票據的主要作用有三個:
其二,便於債務人收回票據或在票據上作出記載。
其三,通過意思通知催告票據債務人為給付。
債權人到期而不提示票據,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這與民法上的規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