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債權人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在票據法律關係中可以享有票據權利的人。
票據債權人是指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法律關係中可以享有票據權利的人。票據的最初債權人是出票時的收款人,之後隨著票據的流轉,從票據的持有人處受讓取得票據的人就成為票據的債權人。
例如匯票持票人就是承兌人、所有背書人及出票人的債權人。作為債權人,其權利可以背書後交付或交付直接轉讓於他人,無須通知債務人。匯票未承兌以前,就收款人對出票人而言,收款人是債權人。其他一切被背書人對其前手而言是債權人,而對其後手,則是債務人。持票人是票據最主要的債權人。
票據是一種具有流通性的債權憑證,它以書面的形式,載明債務人按照規定期限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款項的義務。持票人一般為票據債權人,出票人、背書人等一般為票據債務人。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對票據持有人,提出某種合法的事由,拒絕履行票據債務的行為。它是法律賦予票據債務人的一種特殊權利,即抗辯權。票據抗辯所根據的事由,稱為抗辯原因。票據上所存在的抗辯原因很多,根據這種抗辯原因的不同以及抗辯效力的不同,票據抗辯分為對物的抗辯和對人的抗辯兩大類。基於票據本身的內容發生的事由而為的抗辯稱為對物的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