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關係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票據關係(Bill Relationship)
目錄 |
所謂“票據關係”,是指由於票據行為而產生的有關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因票據的種類不同,票據的發行關係分為匯票的發行關係、本票的發行關係與支票的發行關係三種。
- (二)因票據的背書行為而產生的票據背書關係
票據背書關係的當事人為背書人與被背書人。背書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或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被背書人行使。背書人對被背書人負有擔保票據承兌和付款的義務。
- (三)因票據承兌行為而產生的票據承兌關係
票據承兌關係僅存在於匯票法律關係中。匯票經承兌後,承兌人與收款人或持票人之間便形成了確定的票據債權債務關係。
- (四)因票據保證行為而產生的票據保證關係
票據保證關係中的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對票據權利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所承擔的責任內容與被保證人相同。
- (五)因票據的參加行為而產生的票據參加關係
票據參加關係分為參加承兌關係與參加付款關係。我國《票據法》中對參加承兌與參加付款均未有規定。
- (六)因支票的保付行為而產生的支票保付關係
所謂支票的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在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的行為。支票的付款人進行保付行為後,其付款義務與匯票承兌一樣。支票上的所有債務人均因付款人的保付行為而得以解除票據義務。我國票據法中也沒有支票保付的規定。
在票據關係中,具有如下三個基本的當事人:
1、發票人。發票人是指在票據上簽名併發出票據的人,或者說是簽發票據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發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況下,發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從發票人那裡接受票據並有權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個基本當事人以外,票據還有如下一些非基本當事人。非基本當事人的情況較為複雜,不同的票據行為產生不同的票據非基本當事人,如由於背書行為而產生的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由於保證行為產生保證人和被保證人,由於參加行為產生參加人和被參加人等。
從地位上看,票據關係當事人可分為票據權利人(債權人)和票據義務人(債務人)。票據權利人是指持有票據,可依法向票據義務人主張票據權利即要求對方付款的人,又稱持票人。票據債務人是指因為作了某種票據行為而依法應當負責或履行票據義務,即按規定向權利人付款的人。票據債務人有主債務人(又稱第一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又稱第二債務人)之分。主債務人是指發票時的債務人,如匯票的發票人(承兌後為承兌人)、本票和支票的發票人。從債務人指非基本當事人中的債務人,如背書後的背書人等。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在履行票據義務(主要是向權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權利人首先應向主債務人請求付款,只有當主債務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才向從債務人追索款項。
從票據流通中的相應位置來劃分,票據當事人又可以分為前手和後手。背書在前的為前手,背書在後的為後手。比如甲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乙,乙再將其轉讓給丙,那麼就甲和乙來說,甲為前手,乙為後手;就乙和丙來說,乙為前手,丙為後手。
1、票據關係是證券上的關係。首先要有票據,學者稱其設權證券,權利是否存在就看有無票據。合同權利意思表示一致就有了,票據則不同,要寫出來,只達成某種協議則不是票據關係。票據關係一定要寫在票據上,當事人從票面就可以看出來,稱之文義證券。在此之外寫一張紙,則不是票據。
2、票據關係只能根據票據行為而產生。
3、票據關係是抽象的關係。
4 、獨立性。票據上的每個票據關係獨立發生。
1、票據關係是由當事人的票據行為而發生的;非票據關係是直接由法律的規定而發生的。
2、票據關係的內容是票據權利義務關係,它與票據緊密相連,權利人行使權利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而非票據關係則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