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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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關係是指因匯票的出票、背書轉讓、保證、承兌等票據行為發生的匯票權利義務關係。匯票關係最顯著的特點在於匯票是一種委付證券,因委托付款而產生的承兌關係是匯票中的特有關係,使其區別於本票、支票。
匯票關係最基本的當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其中,付款人是第一順位的債務人,出票人是第二順位的債務人。票據發生轉讓時,會增加新的一方當事人,而且,每轉讓一次,就會增加新的當事人。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關係中,必須有出票關係和付款關係。可以有背書關係、承兌關係、保證關係等。
匯票關係中的出票關係,為主票據關係(基本票據關係);匯票中的背書、保證、承兌關係等,為附屬票據關係;匯票中的付款關係,為輔助票據關係。應註意的是,國外票據法中還允許匯票有參加關係,但我國票據法中未設立參加制度,所以沒有參加關係。匯票關係的最顯著特點在於匯票是一種委付證券,因委托付款而產生的承兌關係是匯票中的特有關係,使其區別於本票、支票。
支票關係與匯票關係的相同之處,是同樣存在著三方票據當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而兩者的不同之處,則在於支票關係中,付款人無須承兌,即得為出票人向向收款人付款,而在匯票關係中,付款人須於承兌後,才能為出票人向收款人付款。之所以存在這種區別,關鍵在於在支票關係中,在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事先存在一定得資金關係,基於這種資金關係,支票的付款人才能不經承兌即承擔付款。換言之,支票所具有的單純支付證券的性質,決定了支票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存在資金關係,才能發生相應的票據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