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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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關係最顯著的特點在於可以委托付款的付款人限定為辦理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付款人的特定化是支票區別於匯票的明顯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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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關係與匯票關係的相同之處,是同樣存在著三方票據當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兩者的不同之處,則在於支票關係中,付款人無須承兌,即得為出票人向向收款人付款,而在匯票關係中,付款人須於承兌後,才能為出票人向收款人付款。之所以存在這種區別,關鍵在於在支票關係中,在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事先存在一定得資金關係,基於這種資金關係,支票的付款人才能不經承兌即承擔付款。換言之,支票所具有的單純支付證券的性質,決定了支票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存在資金關係,才能發生相應的票據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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