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基本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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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簽發時並不存在,在票據作成後通過各種票據行為而加入到票據關係中成為票據當事人的人。如背書關係中的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保證關係中的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兌關係中的承兌申請人與承兌人,付款關係中的持票人與付款人,追索關係中的追索權人與被追索權人等。
非基本當事人是否存在,取決於相應票據行為是否發生。
背書人,是指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記載一定事項,從而將票據轉讓給他人或將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背書人先是持票人,經背書後即負有擔保票據權利實現的責任,屬票據關係的義務主體。
被背書人,是指經背書人的背書轉讓行為而取得票據的人。如果被背書人不再轉讓票據,他就是最後的持票人,屬於票據關係中的權利主體。
保證人,指在票據上記載一定事項,以擔保某一票據義務人履行票據義務的人。
被保證人,是保證人所擔保的對象,被保證人必須是票據上的義務主體。如果保證人未指明被保證人,已承兌的票據,以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票據或無需承兌的票據,以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承兌人,是指在匯票關係中表示願意在票據到期日無條件付款的付款人。在匯票關係中,付款人是可能的義務主體,而承兌人是現實的付款義務主體。
持票人,是依法實際持有票據的人。在票據關係中,收款人是最初的持票人,票據一經依法轉讓,受讓人就成為了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是票據關係中的權利主體。
追索權人,指票據持有人在向付款人或承兌人主張權利得不到實現時,向票據中其他義務主體主張權利的人。
被追索人,是指受追索權人追索的一切票據義務人,包括承兌人、付款人、出票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