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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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單是指在票據憑據本身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時,粘附於票據憑證上的專用空白紙張。票據進行多次背書轉讓,由於票據的背面可用於背書人簽章和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的地方有限,當票據上已經記滿而無處可再進行背書記載時,持票人可以將專用的空白紙張粘附於票據上,以彌補票據餘白的不足,使其後的持票人可以繼續背書轉讓。這種粘貼於票據上的專用空白紙張,即是粘單。
粘單一旦附於票據上,即是票據的一個組成部分,在該粘單上所作記載只要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條件,就等同於在票據上所作的記載,即產生票據上的背書效力。粘單隻能用於記載背書事項,而出票的記載事項和承兌、付款時的有關事項,應當記載於票據的正面,而不能記載於粘單上。
粘單是為補充票據的本身的不足而粘附於票據之上的,為了使粘單與票據本體緊密相連,防止發生分離和撤換,票據法要求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以防止偽造和變造。如果加附粘單後的第一記載人不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則所附粘單在其後使用中將視為無效;其他後手持票人對此若不予辨認,就屬於重大過失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