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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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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交付(simple delivery)

目錄

什麼是單純交付[1]

  單純交付是指持票人為轉讓票據權利而將票據交付與他人的一種票據行為。它適用於無記名票據和空白背書票據兩種情形。單純交付自然是轉讓匯票的最簡單而方便的方法,但是對最後的持票人有不利之處。其主要在於,在不能獲得付款的情況下,由於沒有記載而無從知道匯票經過了那些人的手,最後持票人無法或難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票據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背書與單純交付[2]

  轉讓匯票,背書不是惟一可行的途徑。匯票也可以通過單純交付的方式轉讓,以體現其流通便利的優勢。,此所謂交付,是指持票人將匯票交與他人占有以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法律行為。此種交付的作用僅僅在於轉讓匯票,與其他票據行為中伴隨的交付行為不同,為區別二者,前者常被稱為單純交付。因為背書中的交付行為,僅僅是一種簡單的轉讓匯票權利的方式,持票人如果要將其所持有的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只須將此匯票交付給他人,根本無需在匯票上作任何記載。匯票的接受行為本身就是匯票票據權利的標誌,取得匯票的受讓人因為接受交付而成為票據權利人。

  不難理解,記名匯票不可能採取單純交付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除非記名匯票上出現空白背書的情況,除此之外,單純交付的匯票轉讓方式還可以適用於無記名票據。規則的設置總是在安全和效率中間尋找平衡點。同樣,單純交付雖然簡單易行,但對交易的安全性保障並不足夠。因為匯票上不必作任何記載,因此根本無從查出匯票在流通的過程中曾經輾轉落入過何人之手。

  我國不允許發行無記名匯票,對空白背書也是持禁止性態度,這等於從法律上否定了“單純交付”可以作為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方式,亦即單純交付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從“單純交付”轉讓匯票權利的後果來看,可以把單純交付看成是可以發生一般債權轉讓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然而,“單純交付”並非票據行為的一種,因其並不具備票據行為的文義性和要式性。

參考文獻

  1. 胡德勝 李文良著.中國票據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01月第1版.
  2. 楊小強,孫曉萍主編.票據法.中山大學出版社,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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