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經營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個體經營(Individual operation)
個體經營是生產資料歸個人所有,以個人勞動為基礎,勞動所得歸勞動者個人所有的一種經營形式。
個體經營有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兩種形式。個體工商戶是《民法通則》第二間第四節的條款中所明確界定的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是由《民法通則》第二章第五節的條款所界定的。社會上一般認同的個體工商戶則指廣義上的個體工商戶,其中包括個人合伙。
個體工商戶開式的個體經營實體上具有自然人和經營者雙重身份。作為自然人,其當然享有法律予自然人的一切權利,包括一般經營組織所不可能享有的婚姻自主權、財產繼承權等民事權利。同時,其作為個體工商戶,又享有法律賦予的、不是一般自然人所能享有的經營的權利,如請幫手、帶學徒、起字型大小、簽訂經營合同等工商業經營的權利。按法律、法規要求,其取得雙重身份的前提條件是必須依法經核准登記,領取登業執照,因而屬於營業適用的市場主體。
個人合伙形式的個體經營實體是自然人的集合、財產的集合。合伙人之間具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的經營關係,在一定程度上兼顧了各方面的優勢。表現為:
①既有合伙人之間的相互制約,又具有企業股東更為融洽的人際關係,因而出現隨意性決策和無益內耗的可能性較小。
②既能實現較為科學的管理,又不必專設管理機構,因而節約了相應的人力、物力。
③既能實現人、財、物的聚合有度,又不致便公司制企業那樣必須經過一系列法定程式才能處理問題,因而有經營靈活的優勢。
④由於所有合伙人都對經營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使得個人合伙個有相對可靠的商業信用和責任分擔的經營風險,使經營者與其交易伙伴都具有較強的經營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