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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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意識不同於納稅意識。納稅意識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觀念和態度的反映,主要表現為人們對稅收的認知和重視態度;而納稅人意識是在市場經濟和民主法治條件下,納稅人基於對自身主體地位、自身存在價值和自身權利義務的正確認識而產生的一種對稅法的理性認知、認同和自覺奉行精神。納稅人意識的確立,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研究並培養納稅人意識,對依法治稅的深入開展無疑有著十分重要而積極的作用。
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催生了納稅人意識,但納稅人意識並不是市場經濟或民主政治要求的簡單耦合,它的構成有其獨特而深刻之處,它應當是納稅人追求社會正義價值的體現,是納稅人自身理性自律精神的閃光。
(一) 對稅法的理性認識是納稅人意識的基礎
納稅人也不能避免。納稅理性不高正是依法治稅中必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但是,納稅理性不是自然生成的,它除了有賴於社會理性精神的張揚外,更有賴於納稅人對稅收、稅收制度和稅收法律的理性認知。而納稅人的這種理性認知主要取決於納稅人對現行稅法的價值判斷和價值追求。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人作為市場競爭的參與者,其個體的利益和價值追求與稅法中所體現的社會整體利益和價值追求既可能保持一致,也可能發生對立。因此,納稅人意識中的理性精神要求納稅人在追求自身利益和價值的同時,能夠從社會整體利益和價值出發,正確分析和評判現行稅法的優劣及走向,具有調節和控制自身欲望和行為的精神力量。
(二)對稅法的認同和信仰是納稅人意識的核心
沒有對稅法的認同和信仰,就不會有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守和維護,也就不會有依法治稅的實現。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不高,偷逃稅款問題嚴重,除了整個社會法制環境的因素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納稅人對市場經濟和稅收法治所倡導的平等、自由、正義等主體價值缺乏普遍的、科學的認識,對稅法規範的內在價值缺乏足夠的認同,從而引致其對稅法的異己感和外在感。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一方面在於我國傳統法律文化存在法律的泛道德化傾向,存在重公權力輕私權利、重刑法輕民法、重實體法輕程式法的習慣和做法,導致了民主、平等、權利、正義等現代法治精神的缺失;另一方面也在於稅收立法過分追求數量,忽視質量,特別是沒有充分反映納稅人的願望、要求和期待,沒有充分體現對納稅人的關懷;稅收執法的隨意性和執法不公、執法腐敗,損害了稅法的權威、踐踏了稅法的尊嚴,導致了納稅人對稅法的冷漠和不信任。只有當稅法充分反映納稅人的利益,體現納稅人的權利,並且使納稅人在社會生活中處處體驗到稅法的關懷時,才能使納稅人在理性上信任稅法,從而確立稅法在納稅人心目中的權威和地位。
(三)對稅法的積極奉行精神是納稅人意識的客觀表現
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是基於對稅法的理性認知和信仰。權利的主張和義務的履行是納稅人意識中不可或缺的兩個重要方面,是稅法的價值得以實現的重要基礎。只有納稅人真切感受到其權利受到了政府和社會的尊重與保護,才能有效地把稅法規範內化為其自覺的價值尺度和行為準則,其尊重稅法權威、維護稅法尊嚴的積極性才能夠得到提高,才能夠真正形成納稅人對稅法的積極奉行精神。
納稅人意識中的三個層面是有機聯繫、密不可分的。首先,它們共同的前提都在於納稅人權利主體資格的確立和主體意識的覺醒。如果稅收立法始終不承認納稅人的權利主體資格,而僅僅將納稅人作為義務主體對待,就不可能有納稅人主體意識的覺醒和納稅人意識的形成。其次,它們集中體現了稅法對納稅人價值的關懷,是稅法聯繫社會生活的紐帶。如果稅法只註重保障財政收入的實現和對納稅人應盡的義務,忽略納稅人對自身利益和價值的追求,忽略納稅人的權利需要,最終將損害稅法的權威,影響納稅人對稅法的奉行。
(一)納稅人意識的確立,可以使依法治稅更加符合現代法治的精神
當前,依法治稅中存在一個容易為人們忽略的問題,即把依法治稅與稅收法治片面地等同起來。其實,依法治稅的提出,雖然實現了治稅觀念從人治向法治的轉變,但重點仍然在於“治理”,不能等同於“法治”本身。要避免上述問題,一方面需要我們以更加理性和縝密的眼光去認識依法治稅,另一方面也有待於納稅人意識的真正確立。納稅人意識的確立,有利於對國家稅收權力的限制和納稅人權利的保護。首先,納稅人民主權利的行使,使稅收立法、稅收執法、稅收司法可以更好地體現納稅人的意志和利益,可以有效地防止稅收管理中的集權和專制;其次,納稅人私人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使稅收法定原則得以真正確立;再次,納稅人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可以使徵稅人與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得到合理的配置,防止徵稅人權力的無限擴大對納稅人權利的侵蝕,矯正稅收徵管過程中徵納雙方法律人格、法律地位的扭曲,使雙方得以平等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最後,納稅人對正當程式的合理訴求,可以為稅收權力的運行設定合理的軌跡,防止稅收權力行使過程中的權力變異。
(二)納稅人意識的確立,可以有效地促進稅收法治秩序的實現
當前,以政府推動為主導的依法治稅,著力建構的只是稅收法治的外生秩序,雖然說這種外生秩序在實現稅收法治的特定階段是必須的,但是,如果沒有以納稅人的自主、自律為基礎建構的內生秩序的配合,要真正實現稅收法治秩序仍然是相當困難的。納稅人意識中的自主自律精神,則能夠抑制納稅人逃避國家稅收的欲望和行為,減少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
1.權利意識殘缺。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享有哪些權利,從微觀方面看,根據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條等條款規定,納稅人有權向稅務機關瞭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式有關的情況;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其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有依法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對稅務機關所做出的決定,有陳述權、申辯權以及申請行政覆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對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控告或檢舉。從巨集觀方面看,納稅人在稅收憲法性法律關係中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民主立法權和民主監督權。民主立法權指廣大納稅人有權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參與稅法的制定;民主監督權指納稅人有權關註稅收的用途並積極地對立法、執法、司法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此外,納稅人在國家的經濟、政治、社會生活中還享有其他多方面的權利。總之,納稅人應當是國家的主人翁。正是他們繳納的稅款支撐了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機構和警察、軍隊在內的整套國家機器的運轉,並使國家能有財力為社會提供教育、環衛、基礎設施等公共產品或服務。
但是,我國許多納稅人似乎沒有意識到或不能真正地去行使自己的權利。他們對一些素質低下的公務人員的頤指氣使表現得逆來順受甚至奴性十足;對一些腐敗開支、決策性浪費以及國有資產流失等禍國殃民的現象敢怒而不敢言;對低水平的公共產品與低質量的公共服務,如每年上百萬孩子失學輟學、假冒偽劣產品充斥市場、豆腐渣工程危害人民等令人痛心的現象麻木不仁。這種納稅人意識的缺失不僅對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經濟發展不利,而且直接影響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覺性和正確的納稅意識的形成,因為他們會覺得只有付出而無回報。
從西方發達國家來看,納稅人納稅之所以相當積極主動,重要原因之一是他們通過納稅可以行使各種權利。納稅人明白自己納稅是為了讓政府向公眾免費提供環境保護、體育場所、初等教育和道路交通等多項公共福利服務。納稅人感到自己所繳納的稅款養活了上至總統下至普通警察這樣的國家公務員,因此,他們能理直氣壯地以納稅人身分質詢指責政府,要求政府為納稅人提供各種服務,節約有效地使用納稅人的錢。在美國有時能看到這樣的情景,當警察在處理違章司機稍有失禮或表現粗暴時,司機就會說一聲:“別忘了我是納稅人,我可以告你。”這種強烈的權利意識有助於提高人們納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納稅義務意識淡薄。西方國家有一句民諺:人的一生只有兩件事是不可迴避的,一個是死亡,另一個就是納稅。而我國卻流傳著這樣一句話:“要致富,吃稅務。”兩者的納稅義務意識形成鮮明對照。我國不少暴富者有偷稅經歷甚至靠“偷稅起家”。在企業里,偷稅漏稅已成慣常之事,似乎不偷稅漏稅而是按實納稅的都是傻瓜,於是企業假賬不斷,“能偷則偷,能逃則逃”。對於公民來說,在經歷了幾十年的納稅空白後,至今尚有人不知“納稅”為何物,更別提主動申報納稅了。許多公民除了工資單上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外,對其他稅收知之甚少。不知道其實自己在買一條香煙或一瓶洗髮水的同時已繳了消費稅,更不知自己用盡積蓄買了商品房後還有一大筆契稅要繳——— 正是由於對這筆稅款許多購房者事先並不知道,因此引發了這些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諸多衝突和他們對稅務機關的諸多不滿。人們不具有發達國家公民普遍具有的作為納稅人的自豪感和“逃稅者是不盡國民義務的敗類”這樣的觀念。總之,人們對納稅的漠然態度是相當普遍的,這種漠然態度既表現在當一般收入者需要納稅時態度被動,不是心甘情願,也表現在對社會中不斷出現的逃稅醜聞沒有形成人人譴責的強大輿論氛圍。這種淡薄的納稅義務意識無疑增加了稅收部門徵稅的成本和難度,也減少了國家應得的稅收收入。
1.加強稅收宣傳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稅收宣傳要突出重點。從宣傳的對象上看,要突出向納稅人意識最薄弱的群體宣傳稅收,目前,要註重個體戶、私營企業主、農民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的稅收宣傳。從宣傳的內容上看,既要宣傳正面典型,又要曝光反面典型。從宣傳的形式上看,既要通過新聞媒體宣傳,也要通過稅收部門與納稅人之間的溝通和日常徵管工作進行宣傳。
為了使納稅人充分認識稅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而增強納稅義務意識,在對稅收特征的宣傳方面,不妨以“非直接償還性”取代“無償性”。另外,應借鑒以“交換論”為代表的西方納稅意識為我所用。“交換論”認為國家徵稅和公民納稅是一種權利和義務的相互交換,稅收是國家保護公民利益時所應獲得的代價。應採取最貼近公民生活的方式開展稅收宣傳,讓公民知道稅收是政府財力的重要來源,有財力政府才能適應全體公民共同消費、共同受益的需要而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否則社會治安混亂,環境污染,交通擁擠,能源不足,醫療、衛生、教育落後,企業無法正常生產,公民就無法安居樂業。實際上,公民因納稅而做出的犧牲比起從國家得到的“回報”來說是微不足道的。總之,納稅是每個公民都能實現自身利益和獲得廣泛權利的前提條件。
我們應借鑒西方國家在稅收宣傳方面的一些做法。據報道,在美國政府有關機構的大樓里,關於稅收的小冊子隨手可取,上面羅列了與納稅人有關的多種稅收的稅率、計算方法、繳納方式等,內容簡明扼要,通俗易懂。這些小冊子不僅教人們如何依法納稅,還告訴人們如何合理避稅,所以對人們有很強的吸引力。此外,市場上還有各種各樣的稅收書刊,刊登大量的稅收案例,使得僵硬難懂的稅收條款能為讀者所理解。另外,與稅收有關的網站也大量出現,這些網站在普及稅收知識和增強納稅意識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以上這些做法,我國目前也完全有條件辦到。此外,在稅收宣傳方面,我國還可以有自己的特色,如除了繼續堅持不懈地進行集中的 “稅收宣傳月”活動外,還可以在稅收大廳開設“稅收教育基地”,在特定的時間免費向公民開放,介紹稅收知識。此外,開通免費的稅務知識咨詢電話也是一個行之有效的辦法。
2.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提高執法者自身政治素質。對於稅收違法行為,採取的對策主要有兩個,一是教育,二是打擊。輕度的稅收不遵從包括過失性的、懶惰性的、無知性的,可以用教育的方式解決。對稅收違法情節較重且屢教不改的納稅人則必須予以打擊,使其在心理上和行為上受到巨大震撼。從納稅意識培養的角度看,則需要二者的有機結合。通過教育增強其納稅理性;通過嚴格法治,封鎖機會主義的制度空間,加大其違法成本,使其感到稅收違法只能是得不償失,從而促其逐漸形成自覺納稅意識。如果違法者能僥幸逃避法律懲處,則會助長其違法心理衝動,其他納稅人也可能會競相效仿,則整個稅收執法環境將會大大惡化。
對於嚴格稅收執法,“鐵石心腸、鐵面無私、鐵的手腕、鐵的紀律”的“四鐵精神”當然值得提倡,但正人先正己,全面提高稅務部門執法人員自身政治素質,加強隊伍建設也是非常緊迫的任務。當前,許多大的偷逃稅案件都會涉及行賄受賄之案,許多納稅人往往只需幾筆小錢堵住“有關人士”的嘴,大筆應納稅金就會溜進腰包,又何樂而不為呢?因此,《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條規定:“稅收人員不得行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徵或少徵應納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徵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這個要求是很有現實意義的,否則,不僅會使苦心設計的稅負公平格局遭到破壞,而且也會大大降低執法者在納稅人心目中的威信,使人們對稅法本身的權威性、嚴肅性產生懷疑,這將大大挫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積極性,更不可能形成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納稅人意識。
3.國家公職人員樹立為納稅人服務意識,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權利。納稅人的稅款供養了國家公職人員,國家公職人員應當忠於職守,清正廉潔,心系納稅人,甘心當公僕。無論是修路架橋、建設學校、保護環境,還是維護治安、打擊犯罪,都會讓納稅人感覺自己的稅款沒有白交,而是給自己和社會帶來了切實的利益和進步。國家公職人員牢固樹立為納稅人服務意識,不僅會促進整個國家民主政治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而且會喚醒納稅人的權利意識,併進而激發他們自覺納稅的積極性。
稅收是一種貢獻,是一種經濟上的成功者向國家的貢獻,這些貢獻不僅應該得到人們的尊重,獲得廣泛聲譽,而且應依法享有多種權利。這些權利首先當然包括他們在納稅過程中依稅法規定享有的各種權利。嚴格地說,納稅人是否擁有合法權利以及擁有什麼權利是衡量一個國家稅收文明程度的標準之一。承認並維護納稅人的權利對稅務機關來說,如同依法徵稅一樣是義務。稅收部門工作人員作為直接和納稅人打交道的國家公職人員,他們的工作態度和工作作風好壞,會直接影響納稅人的權利義務意識。稅收機關對納稅人權利的承認主要反映在為納稅人服務上。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應當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這樣,納稅人會感到自己是真正的主人翁並產生權利感,這將激發他們依法承擔納稅義務的積極性。
如果我們都遵守稅以及稅的征收,那我們的國家會更輝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