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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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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纳税人意识

  纳税人意识不同于纳税意识纳税意识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和态度的反映,主要表现为人们对税收的认知和重视态度;而纳税人意识是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自身存在价值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法的理性认知、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纳税人意识的确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研究并培养纳税人意识,对依法治税的深入开展无疑有着十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纳税人意识的构成

  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催生了纳税人意识,但纳税人意识并不是市场经济或民主政治要求的简单耦合,它的构成有其独特而深刻之处,它应当是纳税人追求社会正义价值的体现,是纳税人自身理性自律精神的闪光。

  (一) 对税法的理性认识是纳税人意识的基础

  纳税人也不能避免。纳税理性不高正是依法治税中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但是,纳税理性不是自然生成的,它除了有赖于社会理性精神的张扬外,更有赖于纳税人对税收、税收制度和税收法律的理性认知。而纳税人的这种理性认知主要取决于纳税人对现行税法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作为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其个体的利益和价值追求与税法中所体现的社会整体利益和价值追求既可能保持一致,也可能发生对立。因此,纳税人意识中的理性精神要求纳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和价值的同时,能够从社会整体利益和价值出发,正确分析和评判现行税法的优劣及走向,具有调节和控制自身欲望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二)对税法的认同和信仰是纳税人意识的核心

  没有对税法的认同和信仰,就不会有纳税人对税法的遵守和维护,也就不会有依法治税的实现。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高,偷逃税款问题严重,除了整个社会法制环境的因素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纳税人对市场经济和税收法治所倡导的平等、自由、正义等主体价值缺乏普遍的、科学的认识,对税法规范的内在价值缺乏足够的认同,从而引致其对税法的异己感和外在感。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法律的泛道德化倾向,存在重公权力轻私权利、重刑法轻民法、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习惯和做法,导致了民主、平等、权利、正义等现代法治精神的缺失;另一方面也在于税收立法过分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特别是没有充分反映纳税人的愿望、要求和期待,没有充分体现对纳税人的关怀;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和执法不公、执法腐败,损害了税法的权威、践踏了税法的尊严,导致了纳税人对税法的冷漠和不信任。只有当税法充分反映纳税人的利益,体现纳税人的权利,并且使纳税人在社会生活中处处体验到税法的关怀时,才能使纳税人在理性上信任税法,从而确立税法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和地位。

  (三)对税法的积极奉行精神是纳税人意识的客观表现

  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是基于对税法的理性认知和信仰。权利的主张和义务的履行是纳税人意识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是税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只有纳税人真切感受到其权利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尊重与保护,才能有效地把税法规范内化为其自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其尊重税法权威、维护税法尊严的积极性才能够得到提高,才能够真正形成纳税人对税法的积极奉行精神。

  纳税人意识中的三个层面是有机联系、密不可分的。首先,它们共同的前提都在于纳税人权利主体资格的确立和主体意识的觉醒。如果税收立法始终不承认纳税人的权利主体资格,而仅仅将纳税人作为义务主体对待,就不可能有纳税人主体意识的觉醒和纳税人意识的形成。其次,它们集中体现了税法对纳税人价值的关怀,是税法联系社会生活的纽带。如果税法只注重保障财政收入的实现和对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忽略纳税人对自身利益和价值的追求,忽略纳税人的权利需要,最终将损害税法的权威,影响纳税人对税法的奉行。

确立纳税人意识对推进依法治税的作用

 (一)纳税人意识的确立,可以使依法治税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

  当前,依法治税中存在一个容易为人们忽略的问题,即把依法治税与税收法治片面地等同起来。其实,依法治税的提出,虽然实现了治税观念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但重点仍然在于“治理”,不能等同于“法治”本身。要避免上述问题,一方面需要我们以更加理性和缜密的眼光去认识依法治税,另一方面也有待于纳税人意识的真正确立。纳税人意识的确立,有利于对国家税收权力的限制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首先,纳税人民主权利的行使,使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可以更好地体现纳税人的意志和利益,可以有效地防止税收管理中的集权和专制;其次,纳税人私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使税收法定原则得以真正确立;再次,纳税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可以使征税人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合理的配置,防止征税人权力的无限扩大对纳税人权利的侵蚀,矫正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纳双方法律人格、法律地位的扭曲,使双方得以平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最后,纳税人对正当程序的合理诉求,可以为税收权力的运行设定合理的轨迹,防止税收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权力变异。

  (二)纳税人意识的确立,可以有效地促进税收法治秩序的实现

  当前,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依法治税,着力建构的只是税收法治的外生秩序,虽然说这种外生秩序在实现税收法治的特定阶段是必须的,但是,如果没有以纳税人的自主、自律为基础建构的内生秩序的配合,要真正实现税收法治秩序仍然是相当困难的。纳税人意识中的自主自律精神,则能够抑制纳税人逃避国家税收的欲望和行为,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我国公民纳税人意识的现状

1.权利意识残缺。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享有哪些权利,从微观方面看,根据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等条款规定,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有依法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从宏观方面看,纳税人在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民主立法权和民主监督权。民主立法权指广大纳税人有权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参与税法的制定;民主监督权指纳税人有权关注税收的用途并积极地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纳税人在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还享有其他多方面的权利。总之,纳税人应当是国家的主人翁。正是他们缴纳的税款支撑了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和警察、军队在内的整套国家机器的运转,并使国家能有财力为社会提供教育、环卫、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或服务。

但是,我国许多纳税人似乎没有意识到或不能真正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对一些素质低下的公务人员的颐指气使表现得逆来顺受甚至奴性十足;对一些腐败开支、决策性浪费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祸国殃民的现象敢怒而不敢言;对低水平的公共产品与低质量的公共服务,如每年上百万孩子失学辍学、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豆腐渣工程危害人民等令人痛心的现象麻木不仁。这种纳税人意识的缺失不仅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发展不利,而且直接影响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正确的纳税意识的形成,因为他们会觉得只有付出而无回报。

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纳税人纳税之所以相当积极主动,重要原因之一是他们通过纳税可以行使各种权利。纳税人明白自己纳税是为了让政府向公众免费提供环境保护、体育场所、初等教育和道路交通等多项公共福利服务。纳税人感到自己所缴纳的税款养活了上至总统下至普通警察这样的国家公务员,因此,他们能理直气壮地以纳税人身分质询指责政府,要求政府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节约有效地使用纳税人的钱。在美国有时能看到这样的情景,当警察在处理违章司机稍有失礼或表现粗暴时,司机就会说一声:“别忘了我是纳税人,我可以告你。”这种强烈的权利意识有助于提高人们纳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纳税义务意识淡薄。西方国家有一句民谚:人的一生只有两件事是不可回避的,一个是死亡,另一个就是纳税。而我国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要致富,吃税务。”两者的纳税义务意识形成鲜明对照。我国不少暴富者有偷税经历甚至靠“偷税起家”。在企业里,偷税漏税已成惯常之事,似乎不偷税漏税而是按实纳税的都是傻瓜,于是企业假账不断,“能偷则偷,能逃则逃”。对于公民来说,在经历了几十年的纳税空白后,至今尚有人不知“纳税”为何物,更别提主动申报纳税了。许多公民除了工资单上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对其他税收知之甚少。不知道其实自己在买一条香烟或一瓶洗发水的同时已缴了消费税,更不知自己用尽积蓄买了商品房后还有一大笔契税要缴——— 正是由于对这笔税款许多购房者事先并不知道,因此引发了这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诸多冲突和他们对税务机关的诸多不满。人们不具有发达国家公民普遍具有的作为纳税人的自豪感和“逃税者是不尽国民义务的败类”这样的观念。总之,人们对纳税的漠然态度是相当普遍的,这种漠然态度既表现在当一般收入者需要纳税时态度被动,不是心甘情愿,也表现在对社会中不断出现的逃税丑闻没有形成人人谴责的强大舆论氛围。这种淡薄的纳税义务意识无疑增加了税收部门征税的成本和难度,也减少了国家应得的税收收入。

纳税人意识的培养

1.加强税收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税收宣传要突出重点。从宣传的对象上看,要突出向纳税人意识最薄弱的群体宣传税收,目前,要注重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农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宣传。从宣传的内容上看,既要宣传正面典型,又要曝光反面典型。从宣传的形式上看,既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也要通过税收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和日常征管工作进行宣传。

为了使纳税人充分认识税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增强纳税义务意识,在对税收特征的宣传方面,不妨以“非直接偿还性”取代“无偿性”。另外,应借鉴以“交换论”为代表的西方纳税意识为我所用。“交换论”认为国家征税和公民纳税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交换,税收是国家保护公民利益时所应获得的代价。应采取最贴近公民生活的方式开展税收宣传,让公民知道税收是政府财力的重要来源,有财力政府才能适应全体公民共同消费、共同受益的需要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否则社会治安混乱,环境污染,交通拥挤,能源不足,医疗、卫生、教育落后,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公民就无法安居乐业。实际上,公民因纳税而做出的牺牲比起从国家得到的“回报”来说是微不足道的。总之,纳税是每个公民都能实现自身利益和获得广泛权利的前提条件。

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在税收宣传方面的一些做法。据报道,在美国政府有关机构的大楼里,关于税收的小册子随手可取,上面罗列了与纳税人有关的多种税收的税率、计算方法、缴纳方式等,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这些小册子不仅教人们如何依法纳税,还告诉人们如何合理避税,所以对人们有很强的吸引力。此外,市场上还有各种各样的税收书刊,刊登大量的税收案例,使得僵硬难懂的税收条款能为读者所理解。另外,与税收有关的网站也大量出现,这些网站在普及税收知识和增强纳税意识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以上这些做法,我国目前也完全有条件办到。此外,在税收宣传方面,我国还可以有自己的特色,如除了继续坚持不懈地进行集中的 “税收宣传月”活动外,还可以在税收大厅开设“税收教育基地”,在特定的时间免费向公民开放,介绍税收知识。此外,开通免费的税务知识咨询电话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2.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执法者自身政治素质。对于税收违法行为,采取的对策主要有两个,一是教育,二是打击。轻度的税收不遵从包括过失性的、懒惰性的、无知性的,可以用教育的方式解决。对税收违法情节较重且屡教不改的纳税人则必须予以打击,使其在心理上和行为上受到巨大震撼。从纳税意识培养的角度看,则需要二者的有机结合。通过教育增强其纳税理性;通过严格法治,封锁机会主义的制度空间,加大其违法成本,使其感到税收违法只能是得不偿失,从而促其逐渐形成自觉纳税意识。如果违法者能侥幸逃避法律惩处,则会助长其违法心理冲动,其他纳税人也可能会竞相效仿,则整个税收执法环境将会大大恶化。

对于严格税收执法,“铁石心肠、铁面无私、铁的手腕、铁的纪律”的“四铁精神”当然值得提倡,但正人先正己,全面提高税务部门执法人员自身政治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也是非常紧迫的任务。当前,许多大的偷逃税案件都会涉及行贿受贿之案,许多纳税人往往只需几笔小钱堵住“有关人士”的嘴,大笔应纳税金就会溜进腰包,又何乐而不为呢?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规定:“税收人员不得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纳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这个要求是很有现实意义的,否则,不仅会使苦心设计的税负公平格局遭到破坏,而且也会大大降低执法者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威信,使人们对税法本身的权威性、严肃性产生怀疑,这将大大挫伤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更不可能形成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纳税人意识。

3.国家公职人员树立为纳税人服务意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纳税人的税款供养了国家公职人员,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心系纳税人,甘心当公仆。无论是修路架桥、建设学校、保护环境,还是维护治安、打击犯罪,都会让纳税人感觉自己的税款没有白交,而是给自己和社会带来了切实的利益和进步。国家公职人员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意识,不仅会促进整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唤醒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并进而激发他们自觉纳税的积极性。

税收是一种贡献,是一种经济上的成功者向国家的贡献,这些贡献不仅应该得到人们的尊重,获得广泛声誉,而且应依法享有多种权利。这些权利首先当然包括他们在纳税过程中依税法规定享有的各种权利。严格地说,纳税人是否拥有合法权利以及拥有什么权利是衡量一个国家税收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承认并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来说,如同依法征税一样是义务。税收部门工作人员作为直接和纳税人打交道的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好坏,会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意识。税收机关对纳税人权利的承认主要反映在为纳税人服务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当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这样,纳税人会感到自己是真正的主人翁并产生权利感,这将激发他们依法承担纳税义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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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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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8.112.* 在 2012年5月1日 10:12 发表

如果我们都遵守税以及税的征收,那我们的国家会更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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