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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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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收执法

  税收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重要的执法活动之一,它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适用于纳税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税收执法的特征

  (一)税收执法具有法律的强制力

  税收执法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定授权组织代表国家进行的税收管理活动,其实施无须与相对人进行合意,仅凭单方意志即可实施。而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执法的保障,其遇到执法障碍时,可以运用行政权力和手段,或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消除障碍,保证税收执法行为的实现。

  (二)税收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税收执法是国家税务机关或经法定授权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行政措施的活动。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税收执法具有可救济性,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

  税收执法必须依据法律严格进行,这是税收法定主义在税法执行领域的要求;但是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只能机械地执行法律,而没有任何主动性参与其间。事实上税法规定不能面面俱到,总是留下一定的空间让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比如税收行政处罚的幅度等。

  (四)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

  这是与税收司法活动相区别的重要特点,税收执法是积极、主动的行为,而不像税收司法活动那样具有被动性,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这也是税收执法具有的职权和职责相统一特点的体现。税收执法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当一定的涉税事实出现时,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这种职权行为,而不得放弃、转让。

  (五)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有责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要求,这是为了克服税收执法主体专制和滥用权力,保障税收执法相对人权利的根本措施。税务机关必须对其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行政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要负赔偿责任。

税收执法的表现形式

  税收执法是通过税务机关行使不同的管理职权来实现的。国家通过制定、颁布一系列有关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形成众多的、有机联系的税收法律规范。税务登记、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等一系列各不相同的管理行为,虽然种类不同,方式各异,但都是一种执法行为,都在行使着税收执法权。因此,税收执法权的行使过程就是税收执法的过程。

税收执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执法合法性原则

  税收执法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有以下几方面:

  (1)执法主体法定

  (2)执法内容合法

  (3)执法程序合法

  (4)执法根据合法

  2.税收执法合理性原则

  我国学者将合理性原则具体概括为: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当前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

  (5)符合社会公德。税收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做到适宜、恰当、公正、合情、合理。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1]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共同之处

  1、二者的目标相同。税收执法的目标是: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完成税收职能,打击涉税犯罪,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促使管理相对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创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而纳税服务的目的同样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体系,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能力的提高,营造一个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工作水平。由此可见,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目标是一致的。

  2、二者相互渗透、缺一不可。税收工作是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载体,离开了税收工作就谈不上执法,也谈不上服务。从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含义和内容可知,二者同样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税务机关作为税收行政执法部门,在税收工作中执法与服务的主体都是税务机关,客体都是纳税人,服务行为必然寓于执法过程中,因此,二者显然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3、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税收工作的过程,既是执法的过程,又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体现着法律的尊严和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影响着纳税人对税收的态度。执法水平高,有利于消除纳税人的对抗心理,改变纳税人对税收的消极态度;服务质量好,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因此,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两种行为之间的相关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二)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不同之处

  1、基本内涵不同。税收执法就是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的行政执法行为,这种执法行为能够直接产生特定的行政法律效力和后果。纳税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周到、高效的涉税服务,包括税收宣传、税法公告、意见反馈和举报投诉、纳税救济等公共服务,使纳税人在和谐的氛围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行使税收权利。纳税服务是无偿的公共产品,服务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服务的本质是护法维权,通过推动税收的公正、公平,进而维护征纳双方的社会公信。广义的纳税服务则包括优化税制、完善税政,改革体制、健全征管,降低成本,提高税务行政乃至整个政府效率等方面内容,具有更高的要求。

  2、基本内容不同。依照征管法的规定,税收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等五大方面。纳税服务的内容极其丰富。征管法中直接涉及到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条款就有近30个,还有多条通过规范税务人员的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服务的理念在税收工作中,主要体现在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从税收工作实践看,纳税服务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环境服务、援助服务五大方面。

  3、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同。税收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执法主体法定;执法权限、内容、手段法定;执法程序法定),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纳税服务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普遍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无偿性原则。

  (三)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这是做好整个税收工作的前提,也是税收执法的基础。而良好的税收执法既可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也可以提醒纳税人循规守法,避免事后加倍处罚的损失,这本身就是一种更有价值的深层次服务。

  因此,应树立税收执法也是纳税服务,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是相辅相成关系的观念,既要把纳税人当作管理对象,更要把纳税人当作服务对象。优化纳税服务,要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努力做到在严格执法中提供优质服务,以优质服务促进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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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仝其栋.试论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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