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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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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意识(Tax Consciousness)

目录

什么是纳税意识

  纳税意识是指公民在正确了解税收对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在提高对国家和社会责任感的基础上产生的照章纳税的意愿。公民纳税意识通常由内在心理因素和外在环境刺激所决定。在现实生活中,纳税意识低下往往会导致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尽可能的逃避纳税义务。因此,一个国家国民整体纳税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甚至影响到该国在国际上的综合竞争力

  纳税意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意识是指全民纳税意识,狭义的纳税意识是单指纳税人对纳税的认同和看法,通常以是否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税款为衡量标准。纳税意识应包括:正确理解地税的作用和意义,把纳税作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建立牢固的税收观念,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坚持诚信纳税;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征管,自觉接受税收检查,违反了税收法律和法规,应敢于承担责任,接受制裁,并予以改正;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实现义务与权利相对应等。

  具体到税收征纳环节来说,公民的纳税意识决定着公民对税法的执行以及税法执行的效果。偷税逃税现象的存在正是公民缺少纳税意识、社会道德伦理没有在税法中得到反映的结果,所以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就必须解决传统道德观念与现代税收法规之间的矛盾,创立符合现代民主精神的税收体制,即在法治的前提下,形成国家与公民在税收问题上的和谐关系,通过宣传现代税收体制中的公平观念、权利观念、秩序观念和法制观念,形成整个社会对税收的理性认识。

  一般说来,纳税人不交或少交税容易被视为纳税意识薄弱的表现,但并非所有旨在降低税负的安排都意味着纳税人纳税意识不足。纳税人若公然违反税法条文,采取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来减轻其税收负担,则可称其为纳税意识低下,其经济行为的法律性质为非法逃税,一旦逃税事实被有关当局查明证实,纳税人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纳税人采取合法避税的形式,即不合乎立法意图但不违反法律条文的手段来减轻自身税负,那么就不能对避税人予以法律制裁,税务机关只能通过修改和完善有关税法,堵塞潜在税收漏洞的措施来加以防范。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为淡薄,尚需加强。但如果纳税人采取节税方式以期获得最大税收利益的话,此时纳税人的行为是顺应国家政策导向的,其纳税意识不可谓不强。因此,判断纳税人纳税意识强弱的标准不在于纳税人减轻税负的目的,而在于其所选择的减税形式是否合法。从实际情况来看,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且将随着纳税意识的进一步增强而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反之,纳税人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与普及,在某种程度上也将有利于宏观税收环境的进一步好转,为全面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氛围。

纳税人意识

  纳税人意识与传统税收观念中所提到的纳税意识有所不同,纳税意识只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和态度的反映。它片面地强调纳税人所应尽的义务,而忽视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还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纳税人意识是指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于税法的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纳税人意识将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完整地统一于一体,是公民意识的基础。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公民意识作为对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已经成为了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对主体权利的自由追求意志和理性自律精神,公民意识构筑了社会成员对国家法律的正当性批判与选择的价值原则和基准。纳税人意识是公民政治权利意识觉醒的基础,最能集中体现“主权在民”的思想。可以说,纳税人意识是衡量公民是否具有主权观念的重要标尺,只有公民确立起纳税人意识,才能真正确立人民主权的观念、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国家政治权力应当受到人民制约和监督的观念等,进而通过制度化纳入法律规范体系,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

纳税意识薄弱的原因[1]

  第一,“非税”观念的影响。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封建统治者对劳动人民横征暴敛,有道是“苛捐杂税猛于虎”,这时的税在人们的头脑中无异于剥削掠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并没有向个人直接收税,而是要求盈利的机构和单位当然主要是国有经济单位向国家上缴一定的收益。虽然在性质上这和税收没有大的区别,但税的问题在国民生活中并没有显现出来,而税这个概念在人的头脑中更是一片空白。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的开支主要是通过规范化的税收渠道来获取,然而新的税收观念的树立必然会受到根深蒂固的“非税”观念的强烈抵抗。习惯了无税状态的普通百姓,一旦面对要从自己的口袋里拿钱缴税,从心理上便不能适应,一种本能的反应就是逃,就是躲,能逃多少逃多少,能躲多久躲多久。可见,“非税”观念至今还在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

  第二,税收“逆向调节”分配的副作用。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领域还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问题,突出表现为:1、初次分配中存在着许多不平等的竞争,如行业垄断等。据资料显示,像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民航等行业的收入要高于其他行业5—10倍。2、大量存在着非法活动,如偷税逃税、走私制假、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滚滚而来的黑色收入无疑更加剧了分配收入的不公。3、不断增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缓慢增长的农民收入使得低收入人群逐渐扩大,使得贫富收入的差距也明显拉大。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进入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个人之间收入差距问题都较为突出。当然,目前我国社会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分配差距拉大本身,而是分配不公。

  社会分配不公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综合运用,需要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和就业制度的多方配合。特别是税收制度,它虽然不能消除分配不公,但却可以在一定限度内调整和缓解分配不公。尤其是在当前日趋严重的分配不公面前,强化税收的调节功能更为重要。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个人所得税扮演的角色更加突出。但现实地看,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果很不理想,没有达到税制设计的目的。目前我国一部分人财富积累很快,已经形成了一个高收入阶层,与此同时,与高收入相映照的是“高逃税”。据部分学者研究和推证,税收的流失量在1/2以上,还有的学者形象地概括说中国的税收得了“逆向调节症”,也就是说低收入者反倒成了纳税的主体,而高收入者的纳税贡献相对地竟低得可怜。

  这种疯狂的偷逃税和税收的“逆向调节”,无疑是对社会公平公正的侵害,从而造成更大的社会分配不公。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一方面很容易聚集起一种“仇富” 心理,当一个人富起来之后,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他的收入很可能不合法;另一方面,也很容易产生一种对税收的失望心理,不再相信税收,不再相信政府,更不愿认同这个社会。

  第三,权利义务不对等对纳税意识的影响。我们常说,我国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是我们的许多纳税人却并不知道他们所缴的税到底用哪去了。长期以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口号喊得十分响亮,但实际做起来强化的却是“取之于民”,只强调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淡化了“用之于民”,忽视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甚至有人骨子里就认为纳税人就是只有纳税义务,就是不应享有什么权利,或是认为强调纳税人的权利会影响纳税人纳税。果真是这样吗?一位大学教授说得好:“不是我并不想缴,而是为什么缴?怎么用?政府要讲清楚。目前政府只强调纳税人要依法纳税,这我知道,但我更想知道的是,我缴上的钱有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

  老百姓知道税收都干什么了,老百姓监督税收都干什么了,即老百姓享有“知情权”、“监督权”,这是现代税收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养成良好的纳税意识的必要条件。相反,如果纳税人不知情、不监督,就自然会削弱纳税人的主体意识,就会促使公民对税收更加冷漠,就会严重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主动性。      同时,十分严重的腐败现象却清清楚楚地告诉人们有的税收用到哪去了,就是用到某些官员自己的腰包里了。据《南方周末》披露:每年被政府官员贪污挥霍掉的钱财约有1万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以上,这个数目令人触目惊心。一个个形象工程、一个个政绩工程,给官员们带来了一顶顶更大的官帽,而给老百姓带来的却是一捧“豆腐渣”,造桥桥塌、修路路陷、筑堤堤决,这浪费的都是纳税人的血汗钱呀!一边是破旧不堪的公交车,一边是换了一茬又一茬的小轿车,一边是贪得无厌,一边是下岗失业,面对这样的刺激,老百姓的纳税心理岂能不扭曲。

  第四,低廉的偷税成本对纳税意识的影响。所谓偷税成本就是偷税者为偷税行为需要付出的代价,也就是说付出的代价越大,成本就越高,反之成本就越低。那么怎样判断付出的代价的大小呢?我们认为应该根据偷税者被查获的概率的大小和为此承担责任的大小。一般说来,纳税人会根据查获的概率和制裁措施来做出偷税与否的行为选择,如果因偷税而得大于失,那他就会铤而走险,反之则会放弃对偷税的选择。在我国,偷税被查获的概率非常低,偷税本身就是无本万“利”。所以这样的好事谁不问津?同时即便偷税被查获了,偷税人首先在人格上并不声名狼藉,反倒因为能“摆平”而被公认为有本事、有能力,其次在经济上既不会倾家荡产,也不会人财两空,充其量也只落个某种程度上的象征性的处罚。试想这样的惩罚能起到多大的威慑作用?这怎可能使偷税者望而生畏呢?低廉的偷税成本只能助长人们对偷税的侥幸心理、攀比心理、效仿心理。

  第五,费税不分对纳税意识的影响。我们知道,我国的税收占GDP比重只有10%左右,大大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负担率,但我国老百姓的实际负担却并不低,这主要源于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如仅对个体餐饮服务业有权收费的就近20家之多。费税并存、费税不分,且费大于税,造成了纳税人的不堪重负,使他们既憎恨费,也厌恶税,既想逃费,也想偷税,逃费不容易,那就只好选择偷税吧。可见,费税不分,使纳税人觉得税收也是乱来,从而增强了对税收的逆反心理

纳税意识的培养

  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应着重搞好“五大教育”:

  一是要发挥税务机关职能作用,致力税收宣传教育。《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将税法宣传教育作为税务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是保证税制有效运行的前提和重要基础。当前,纳税人和公民了解税法的渠道主要是税务机关的宣传教育。因此,税务机关应将税法宣传教育与税务行政执法放在同等的位置,自上而下设置专职的税法宣传教育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岗位职责体系和管理考核办法,从而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要建立长效宣传机制,克服短期行为、突击行为,制定中长期税收宣传教育规划,采取多种灵活、切实有效的形式,全面深入宣传税法,真正将宣传教育落实到实处,达到教育的目的。同时,税务机关要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服务,提高依法治税水平,用良好的执法形象教育影响纳税人,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要发挥政府机关的领导作用,有效进行税收教育引导。政府作为管理公共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其行政行为的社会影响是全方位的。税务行政行为作为政府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突出的代表性,但没有代替性。因此,政府要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对公民纳税意识的教育加以影响和作用,要将税法的宣传教育纳入政府行政决策范畴,发挥政府强大的教育引导作用。一方面,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税法宣传教育,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为阵地,将税法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通过培训,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税收法律知识,增强学税法、用税法、宣传税法的自觉性,为更好地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打好基础。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力度,将税法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教育范畴,将税法宣传教育融入政府日常宣传教育工作之中,通过言传身教,使税法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企事业单位,走进千家万户。同时,通过有关法律部门的教育劝导,整体联动,多方合作,规范公民行为,打击各种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用反面典型来教育劝导人们依法诚信纳税。

  三要抓好国民教育的税法知识普及。在我国,国民教育具有庞大的教育体系、广阔的影响空间,已真正被全社会所接受和认可。因此,将税法知识纳入国民教育范畴,必将成为公民纳税意识教育的最主要渠道和最有效途径之一。目前,我国的税法知识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基本上还是一项空白,特别是在中小学等基础教育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培养良好的公民纳税意识,应从娃娃抓起,将税法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列入教学大纲,通过完整的国民教育体系来普及税法知识,使国民从小就接受良好的税法知识教育,从小就树立良好的依法诚信纳税意识。

  四要抓好税法知识的社会教育培训。社会是个大课堂。充分发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拓展税法知识宣传教育渠道,大力开展社会教育培训。例如,可以通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通过技校、职校、行业协会劳动管理协会等社会群团组织,鼓励他们采取办培训班、办夜校等形式,开展有偿教育培训,为一部分有条件的公民进一步深入地了解税法、运用税法提供广泛的社会服务,从而逐步将税法知识教育推向社会化。

  五要抓好税务干部的再教育。税务干部素质是影响税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因素之一。税务干部的再教育问题是教育者的再教育问题,也是公民纳税意识教育的基础。为此,税务机关要克服“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的现象,应进一步抓好税务干部再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制,采取跟班学习、定期岗位培训、税法知识更新培训和函授、自修、进高校脱产培训等形式,加强税务干部的学历教育和业务知识教育,培养高素质的税法宣传教育人才,为公民纳税意识教育提供良好的师资保障。同时,要大力开展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实施的调查研究,开展税法宣传教育的调查研究,找准工作的难点,选准税法宣传教育的着力点,为公民纳税意识教育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确保公民纳税意识教育工作健康、持久、有效地开展。

参考文献

  1. 盛涛、陈慧君.纳税意识与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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