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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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Tax Pla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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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从税收筹划的起源和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正是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总之,税收筹划是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可以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即使站在政府宏观调控(比如产业政策等)的立场看,税收筹划活动也是应该鼓励,至少是不可禁止的。
一是合法性。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业务,属逃税行为。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现实中,企业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常常有多种税收负担高低不一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企业可以通过决策选择来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利润,税收筹划成为可能。
二是筹划性。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流转税;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交纳财产税,这就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向纳税人表明可以选择较低的税负决策。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图谋少缴税,就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逃税收了。
三是目的性。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有别于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TaxSavings)。
四是综合性。综合性原则是指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综合考虑规划以使客户整体税负水平降低。为客户进行税收筹划不能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的唯一标准,应该着眼于实现客户的综合利益目标。另外,在进行一种税的税务规划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规划,综合衡量,防止前轻后重。
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因为前提条件已经消失,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首要问题。
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变动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现阶段,此点尤应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换言之,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调整,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法。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可能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但关键在于决策者如何因地制宜地运用税收筹划手段,来实现企业的利润增长。
1、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
同时,现在全国各地经济开发区如雨后春笋,他们开出的招商引资条件十分诱人,大多均以减免若干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各种费用等等条件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如果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或受鼓励产业,如此优惠的条件当然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优先考虑因素之一。
2、定价转移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3、分摊费用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费用分摊就是指企业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从账目找到平衡,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常用的费用分摊原则一般包括实际费用分摊、平均摊销和不规则摊销等。只要仔细分析一下折旧计算法,我们就可总结出普遍的规律:无论采用哪一种分摊,只要让费用尽早地摊入成本,使早期摊入成本的费用越大,那么就越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避税的目的。至于哪一种分摊方法最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最大限度地避税目的,需要根据预期费用发生的时间及数额进行计算、分析和比较并最后确定。
4、通过名义筹资避税
这一原则就是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得企业达到最高的利润水平和最轻低的税负水平。一般说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主要有三个渠道:
1.自我积累:
3.发行股票。自我积累的奖金是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而股票发行应该支付的股利也是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二者都不能抵减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因而达不到避税的目的。
5、资产租赁
租赁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避免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负担和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由于租金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冲减利润而达到避税。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和要求
银行从业人员在为客户制订税收筹划时,通过交流和资料填写,可以了解到客户的一些基本情况,要注意在税收筹划中准确地把握这些情况。
(1)婚姻状况。客户的婚姻状况会影响某些税种的扣除。例如,在美国所得税法中就存在未婚客户和夫妻共同申报使用不同宽免额的法律规定。已婚夫妇也可以选择单独申报或合并申报。我国个人所得税只针对个人,而不注重经济生活单位——家庭,这也是今后有待完善的地方。
(2)子女及其他赌养人员。如果抚养子女及赡养其他人员,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可以享有一定的扣除、抵免或免税,从而会对客户的应纳税额产生影响。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得税法中就充分照顾了抚养子女的情况。我国所得税法中也应考虑客户所赡养的人口情况。
(3)财务情况。税收筹划是理财计划的一部分,只有在全面和详细地了解客户财务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制订针对客户的税收筹划,使税收筹划达到客户满意。客户的财务情况包括客户的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及财产情况:财产包括客户的动产和不动产。
(4)投资意向。许多客户的税收筹划目的是在投资中有效地节税,因而了解客户的投资意向就显得特别重要。客户的投资意向包括客户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额。客户投资方向和投资额的大小与税收筹划的投资方向、技资形式、投资优惠规划、适用税率设计、风险分析等都有直接的关系,所以要进行税收筹划就要了解客户的投资意向。
(5)对风险的态度。节税与风险并存,节税越多的方案往往也是风险越大的方案,两者的权衡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客户对风险的态度这个因素。了解客户对风险的态度及对风险的承受程度,可以更好地按客户要求进行税收筹划。
(6)纳税历史情况。虽然税收筹划是对客户以后的纳税进行规划,但了解客户纳税历史会对目前的税收筹划有所帮助。客户的纳税历史情况包括以前所纳税的税种、纳税金额以及减免税的情况。客户对税收筹划的共同要求肯定是尽可能多地节税。节税的目的是增加客户的财务利益,而在这一点上,不同客户的要求可能是有所不同的,这也是税收筹划必须注意的一点。
(7)要求增加短期所得还是长期资本增值。客户对财务利益的要求大致有三种:一种是要求最大限度地节约每年税收成本,增加每年的客户可支配的税后利润;另一种是要求若干年后因为采用了较优的纳税方案,而达到所有者权益的最大的增值,第三种是既要求增加短期税后利润,也要求长期资本增值,“鱼“和“熊掌“要兼得。对不同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也是有所不同的。
(8)投资要求。有些客户只有一个投资意向和取得更大财务收益的要求,这时候税收筹划人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税收筹划,提出各种投资建议。但有时客户对投资已经有了一定的意向,包括投资项目、投资地点、投资期限等,这时税收筹划人就必须了解客户的要求,根据客户的要求来进行税收筹划,提出投资建议或提出修改客户要求的建议。
2、控制税收筹划方案的执行
税收筹划实施后,从业人员还需要经常、定期地通过一定的信息反馈渠道来了解纳税方案执行的情况。反馈渠道可以是税收筹划人与客户保持沟通,比如半年或一年,在一起沟通情况。
当反馈的信息表明客户没有按理财从业人员的设计方案的意见执行税收筹划时,税收筹划人应给予提示,指出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当反馈的信息表明从业人员设计的税收筹划有误时,从业人员应及时修订其设计的税收筹划;当客户情况中出现新的变化时,从业人员应介入判断是否改变税收筹划。
在特殊情况下,客户因为纳税与征收机关发生法律纠纷时,从业人员按法律规定或业务委托应及时介入,帮助客户度过纠纷过程。如果出现对客户不利的法律后果,从业人员一是接受教训;二是在订有赔偿条款且责任又认定在从业人员一方时,应积极负责赔偿客户因此受到的损失。
合法避税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它是一种正常合法的活动;合理避税也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避税是企业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研究为基础,对现有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不同纳税方式的灵活利用,使企业创造的利润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归企业。它如同法庭上的辩护律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税是合法的,是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必须强调一点:合法规避税收与偷税、漏税以及弄虚作假钻税法空子有质的区别。
丁先生是一个高级知识分子,2006年1月获得某工资类收入62500元。如果丁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所得税额为(62500-1600)*35%一6375=14940(元)。如果丁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用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得本人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用关系,这笔收入就可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为62500*(1-20%)*40%-7000=13000(元),可节税1940元。在一般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省税款。
周小姐2006年2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40000元。另外,周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根据税法规定,其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40000-1600)*25%-1375=82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0*(1一20%)*30%-2000=7600(元),该月周小姐共应纳税15825元。如果周小姐将该两项所得合并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则其应纳税额=(40000+400000-1600)*35%-6375=21065(元),分开纳税可以节省税款5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