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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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罰(Property penalty/Penalty of property/Punishment of the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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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財產罰[1]
財產罰是指行政主體剝奪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相對人的某種物質利益的行政處罰。
財產罰既不影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又不限制剝奪其行為能力,同時還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製裁作用,因而是行政處罰中廣泛採用的一種處罰形式。財產罰直接涉及相對人的經濟利益,必須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實施。[2]
它通過使被處罰者直接遭受經濟損失來達到懲戒和制止違法行為的目的。[3]
財產罰適用的範圍[3]
1、有經濟收入的公民或者有固定資產的法人或組織所實施的違法行為;
3、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
財產罰的表現形式[4]
財產罰有多種表現形式,最主要的是罰款和沒收。
1.罰款
罰款是指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及被授權或被委托組織強制違法相對方承擔金錢給付義務的處罰形式。罰款是行政處罰中適用最廣泛的一種形式。罰款數額的主要設定方式包括:
(1)規定罰款的上限和下限;
(2)只規定罰款的上限而不規定罰款的下限;
(3)規定罰款的固定數額;
(4)規定罰款數額以某一特定數額或基數為基準、按照一定的倍數範圍計算罰款數額;
(5)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予以罰款,但不規定具體數額。在許多情況下,行政機關擁有決定是否罰款的決定裁量權,以及選擇如何確定罰款幅度的選擇裁量權。
因此行政機關有必要制定罰款數額細則,以作為裁量基準來實現對罰款裁量權的自我拘束。
2.沒收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中,包括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指特定的行政機關或法定的其他組織依法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所得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違法所得是指違法行為人從事非法經營所獲得的利益。沒收非法財物則是指行政機關將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相對人的違法工具、物品和違禁品等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非法財物是指違法者用以從事違法活動的違法工具、物品或違禁品等。例如長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2款規定“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財產罰數額的確定[5]
責令賠償損失,其賠償數額由行政處罰機關根據直接財產損失和礦產資源的損失程度確定;賠償數額大於5萬元的,應當由行政處罰機關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論證確定。對無證開采、越界開采處以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的,其違法所得數額應當按照銷售憑據確定,沒有銷售憑據的,按照決定行政處罰當時、當地的市場價格計算,不得扣除開采成本;對買賣、出租、轉讓礦產資源處以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的,其違法所得數額應當按照實際非法獲利額確定;對非法轉讓勘查許可證,非法買賣、出租採礦權處以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的,違法所得數額應當扣除其他固定資產在買賣、出租價款中所占的部分;對將採礦權用作抵押處以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的,違法所得包括因抵押取得的資金和其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