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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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罚(Property penalty/Penalty of property/Punishment of the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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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财产罚[1]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剥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的某种物质利益的行政处罚。
财产罚既不影响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又不限制剥夺其行为能力,同时还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制裁作用,因而是行政处罚中广泛采用的一种处罚形式。财产罚直接涉及相对人的经济利益,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2]
它通过使被处罚者直接遭受经济损失来达到惩戒和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3]
财产罚适用的范围[3]
1、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或者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
3、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财产罚的表现形式[4]
财产罚有多种表现形式,最主要的是罚款和没收。
1.罚款
罚款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被授权或被委托组织强制违法相对方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罚款是行政处罚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罚款数额的主要设定方式包括:
(1)规定罚款的上限和下限;
(2)只规定罚款的上限而不规定罚款的下限;
(3)规定罚款的固定数额;
(4)规定罚款数额以某一特定数额或基数为基准、按照一定的倍数范围计算罚款数额;
(5)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予以罚款,但不规定具体数额。在许多情况下,行政机关拥有决定是否罚款的决定裁量权,以及选择如何确定罚款幅度的选择裁量权。
因此行政机关有必要制定罚款数额细则,以作为裁量基准来实现对罚款裁量权的自我拘束。
2.没收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所获得的利益。没收非法财物则是指行政机关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者用以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或违禁品等。例如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2款规定“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财产罚数额的确定[5]
责令赔偿损失,其赔偿数额由行政处罚机关根据直接财产损失和矿产资源的损失程度确定;赔偿数额大于5万元的,应当由行政处罚机关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论证确定。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其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按照销售凭据确定,没有销售凭据的,按照决定行政处罚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不得扣除开采成本;对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其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按照实际非法获利额确定;对非法转让勘查许可证,非法买卖、出租采矿权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扣除其他固定资产在买卖、出租价款中所占的部分;对将采矿权用作抵押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包括因抵押取得的资金和其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