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額累進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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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累進稅率(簡稱全累稅率)——“超額累進稅率”的對稱。以徵稅對象的全部數額為基礎計徵稅款的累進稅率。累進稅率的一種。凡稅基超過某個級距,即以其全額適用相應級距的稅率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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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具體稅人來說,在應稅所得額確定以後,相當於按照比例稅率計徵,計算方法簡單;
(2)、稅收負擔不合理。特別是在累進分界點上稅負呈跳躍式遞增,不盡合理。甚至會出現增加的稅額超過增加的課稅對象數額的現象,不利於鼓勵納稅人增加收入。
如我國1950年的工商業稅中對所得的徵稅,就適用全額累進稅率。它規定所得額在300元以下的,稅率為5%;300元至400元的,稅率為6%;10000元以上的,稅率為30%。假設某納稅人年所得額為300元,其應納稅額為15元(300元×5%);如果年所得額為400元,其應納稅額為24元(400元×6%)。如果年的所得額為10100元,其應納稅額為3030元(10100元×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