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課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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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課征制是“一次課征制”的對稱。指同一稅種在商品流轉的許多環節上都課征,是納稅環節的一種具體形式。它有利於鼓勵商品流通採取多渠道、少環節的經營方式,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經濟效益。但在按商品流轉全額計稅的情況下,多次課征制存在著重覆徵稅的問題,不利於公平稅負和簡化稅制。
1994年稅制改革前,我國實行的營業稅對流通中商品的課稅具有多次課征制的特點。即商品每經過一次批發環節,包括零售環節,都要征收一次營業稅。而稅制改革後的新增值稅實行對每個環節的增值部分徵稅,採用購進扣稅法,改變了多環節多次課征含有的重覆徵稅問題。應該指出,多次課征制都是一次課征制,這是針對徵稅對象和稅種而言的。由於相同性質的稅種既可合為一個稅種,也可以分為不同稅種,因此多次課征制和一次課征制也可以相互轉化。
例如,1973年開徵的工商稅為兩次課征,1984年第二步利改稅及工商稅改革中,將工商稅分解為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3個稅種,產品稅和增值稅在產制環節征收。這樣,對產品稅或增值稅來說是一次課征,但從整個流轉稅和商品流轉過程來說,還是多次課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