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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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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纳税义务人)

納稅人(Taxpayer)

目錄

納稅人定義

  納稅人亦稱“納稅義務人”、“課稅主體”,是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無論課征什麼稅,要由一定的納稅義務人來承擔,舍此就不成其為稅收,因此,納稅人是稅收制度構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每種稅收都有各自的納稅人。納稅人究竟是誰,一般隨課稅對象的確定而確定。例工薪所得稅,其納稅人是有工薪收入的個人,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房產的所有者,屠宰稅的納稅人是屠宰牲畜行為的人。同一種稅,納稅人可以是企業、單位和個人,如增值稅,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納稅人是企業;個人銷售的產品,納稅人就是個人。同一種稅在不同歷史時期,納稅人也可能發生變化,如我國的農業稅,農業合作化前是個體農民,農業合作化後是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後來的生產大隊,現階段主要是農村鄉村基本核算單位及承包人。  

納稅人種類

  稅收制度一般是以法律形式規定的,從法律的角度劃分,納稅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兩種。  

  自然人是指具有權利主體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財產權力,承擔義務並能在法院和仲裁機關起訴、應訴的個人。不論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本國人或外國人,均屬自然人。自然人是納稅人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人是指有獨立的組織機構和獨立支配的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在我國,一切享有獨立預算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各種享有獨立經費的社會團體,各種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等都是法人。法人有依照國家說法納稅的義務,都可以成為納稅人。其中,企業是最主要的納稅人。這裡所說的企業,是指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等活動並實行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它可以是工廠、商店,也可以是具有同樣性質的各種公司。納稅人必須依法向國家納稅,否則要受到法律的製裁,例如加收滯納金,處以罰款等。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也有自己的權益,例如依法享受減免稅的權力,依法要求稅務部門為自己的經濟活動保密的權力,依法打稅務官司的權力等。稅務部門要自覺維護納稅人的權益。  

納稅人與負稅人的區別

  與納稅人緊緊相關的一個概念是負稅人。負稅人是稅款的實際負擔者。負稅人同納稅人有時一致,如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也是稅款的實際負擔者;有時是不一致的,對商品課征的稅收,納稅人是生產或銷售商品的企業,而負稅人則是商品的最終消費者。負稅人不是稅制構成要素,由此國家在制訂稅收制度時,只規定稅款由誰繳納,不規定稅款最終由誰負擔。但是,稅款由誰負擔和由誰繳納一樣重要,因此,國家在制訂稅收制度時,必須考慮稅款由誰負擔的問題。 

納稅人的權益

  1、檢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查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按規定給予獎勵。

  2、延期申報權。《徵管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

  3、延期繳納稅款權利。《徵管法》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4、申請減稅、免稅權。《徵管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免稅。

  5、申請覆議和提起訴訟權。《徵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發生爭執時,必須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天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覆議。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覆議申請之日起60天內作出覆議決定。對覆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覆議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委托稅務代理權。《徵管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在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

納稅人的義務 [1]

  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均衡的,依照憲法、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負有以下義務:

  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主要包括領取營業執照後的設立登記、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後的變更登記、依法申請停業、復業登記、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註銷登記等。

  在各類稅務登記管理中,納稅人應該根據稅務機關的規定分別提交相關資料,及時辦理。同時,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 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從事生產、經營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此外,納稅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

  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相抵觸的,應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國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如納稅人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稅務機關將責令納稅人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規定數額內的罰款。

  • 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即使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 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 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 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的義務,應主動配合稅務機關按法定程式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地向稅務機關反映自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並按有關規定提供報表和資料,不得隱瞞和弄虛作假,不能阻撓、刁難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和監督

  • 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納稅人除通過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外,還應及時提供其他信息。如納稅人有歇業經營情況變化、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說明,以便稅務機關依法妥善處理。

  • 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

  為了保障國家稅收能夠及時、足額征收入庫,稅收法律還規定了納稅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報告如下涉稅信息:

  1. 納稅人有義務就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欠稅情況。
  2. 企業合併分立的報告義務。納稅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並依法繳清稅款。合併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併後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 報告全部賬號的義務。如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4. 處分大額財產報告的義務。如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處分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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