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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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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理人(Tax Agents)

目錄

稅務代理人定義

  稅務代理人是指具有豐富的納稅事務工作經驗和較高的稅收會計專業理論以及法律基礎知識,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准,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

稅務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代理責任

  在中介機構的稅務代理活動中,註冊稅務師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願委托和自願選擇為前提,遵守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獨立、公正執行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1、稅務代理人的權利。

  (1)註冊稅務師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業務代理範圍,代理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的稅務事宜。註冊稅務師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進行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常年代理臨時代理。

  (2)註冊稅務師從事代理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註冊稅務師有權根據中介機構代理業務需要,查詢被代理人的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被代理人應當向代理人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資料。

  (4)註冊稅務師可向當地稅務機關查詢稅收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資料。

  (5)註冊稅務師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務機關申請行政覆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2、稅務代理人的義務。

 (1)註冊稅務師在辦理代理業務時,應向被代理人或有關稅務機關出示由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核發的註冊登記證明。註冊稅務師對其代理的業務所出具的文書有簽名蓋章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註冊稅務師應保守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

  (3)註冊稅務師對被代理人偷稅、騙稅的行為,應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稅務機關。

  (4)註冊稅務師應按規定接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掌握最新的稅收政策法規,提高操作技能。

  (5)註冊稅務師應當建立稅務代理檔案,如實記載各項代理業務的始末和保存計稅資料及涉稅文件。稅務代理檔案至少保存五年。

3、稅務代理人的代理責任

  (1)稅務師未按照委托代理協議書的約定進行代理,或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代理活動的,由縣及縣以上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並追究相應的責任;

  (2)稅務師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從事代理活動兩次以上的,由省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停止其從事代理業務1年以上;

  (3)稅務師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為違法的,除由縣及縣以上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並追究相應的責任外,省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將註銷其資格,收回中國稅務師執業證書》,禁止其從事稅務代理業務;

  稅務師事務所及稅務代理部違反稅收法律和有關行政規章進行代理活動的,由縣及縣以上稅務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或由省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給予停業整頓、責令解散等處理;

  (4)稅務師從事稅務代理活動,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5)稅務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納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稅務代理人制度的規定

  稅務代理人在代理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手續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按稅收徵管法和當地稅務機關有關規定,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準備好應提交辦理登記的所需的各種證件和資料,按統一的規範用語填寫稅務登記表,併在規定的時間內辦完稅務登記。

  (2)目前我國稅務機關為適應分稅制要求,設置兩套稅務機構,即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因此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3)依照稅法或稅務機關的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應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代扣(收)稅務登記,領取代扣(收)稅款證書。 例如,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受托發放貸款收取利息的金融機構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對於個體運輸業戶及社會零散車輛應納的稅收,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代徵代扣代繳義務人,都應到稅務機關辦理代扣代繳稅務登記。

  代理扣繳義務人申報辦理代扣代收稅務登記時,首先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申請稅務登記報告書》,經稅務機關審核後應如實填寫《代扣(繳)稅務登記表》,並領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登證件。

  (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持所在地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其基本內容和程式如下:

  第一,納稅人向營業地稅務機關提交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向稅務機關報驗登記

  第二,營業地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提交的“證明單”的第二聯和第三聯與其經營情況核對,查實無誤後,留存“證明單”,予以登記。納稅人便可持原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進行經營,對應在經營地納稅的應就地繳稅。

  第三,納稅人經營活動結束後,要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結清發票或稅款,然後由稅務機關在“證明單”第二聯上加蓋公章,交給納稅人,由納稅人連同完稅證明等一併交原填發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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