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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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擔保是稅務機關為使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後能夠保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而採取的一種控管措施。
納稅擔保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沒有擔保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納稅擔保書,按照納稅擔保書的內容,寫出擔保對象、擔保範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分別簽字蓋章,報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作為納稅擔保人。另外,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納稅擔保人以自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作納稅擔保時,其價值折算方法是提供擔保的財產是一般的商品、貨物的,以當地當日市場最低收購價計算;是金銀首飾貴重物品的,按照國家專營機構公佈的收購價計算;是不動產的,按當地財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計算。此外,還應包括在擔保過程中所發生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