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擔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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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保證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抵押擔保、質押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納稅擔保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數額、所屬期間、稅種、稅目名稱;
(二)納稅人應當履行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期限;
(四)保證期間和履行保證責任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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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擔保財產清單應當寫明財產價值以及相關事項。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簽字蓋章並經稅務機關確認。納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保證人簽字蓋章並經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同意方為有效。
納稅擔保從稅務機關在納稅擔保書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稅務機關在保證期限內書面通知納稅保證人的,納稅保證人應按照納稅擔保書約定的範圍,自收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及滯納金,履行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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