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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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Tax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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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制度是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法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進行的監督、審查制度。稅務檢查是稅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稅務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搞好稅務檢查,對於加強依法治稅,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過稅務檢查,既有利於全面貫徹國家的稅收政策,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納稅監督,查處偷稅、漏稅和逃騙稅等違法行為,確保稅收收入足額入庫,也有利於幫助納稅人端正經營方向,促使其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
稅務檢查是眾多經濟監督手段之一,與會計檢查、審計檢查、物價檢查相比較,有著其自身的特點:
1、特定的檢查主體。稅務檢查的主體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政治權力,依法對納稅人的所有經濟行為和應稅行為進行檢查。
2、特定的檢查對象。稅務檢查的對象僅限於具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3、特定的檢查目的。稅務檢查的目的是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及時足額入庫,嚴肅財經紀律,規範納稅秩序,實現稅收職能。
4、特定的檢查依據。稅務檢查是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進行的,是以會計核算為前提,建立在會計制度的實施基礎之上的一種經濟監督活動。
稅務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檢查納稅人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和稅收法規的情況。
2.檢查納稅人遵守財經紀律和財會制度的情況。
3.檢查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管理和經濟核算情況。
4.檢查納稅人遵守和執行稅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情況,查其有無不按納稅程式辦事和違反徵管制度的問題。
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一般採用以下三種方法:
(一)稅務查賬
稅務查賬是對納稅人的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以及銀行存款賬戶等核算資料所反映的納稅情況所進行的檢查。這是稅務檢查中最常用的方法。
(二)實地調查
實地調查是對納稅人賬外情況進行的現場調查。
(三)稅務稽查
稅務稽查是對納稅人的應稅貨物進行的檢查。
稅務檢查形式是指稅務機關開展稅務檢查的具體組織方式。稅務檢查形式往往因檢查時間、檢查內容和檢查目的的不同而不同,它主要有以下幾種:
- (一)群眾性檢查。
這種檢查形式是通過稅務機關組織納稅人開展自查或互查的方式,來瞭解不同行業納稅人或同行業不同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履行情況,屬於一般性檢查,帶有普查性質。
- (二)專業性檢查。
這種檢查形式是稅務機關組織稅務人員對納稅人的各項涉稅事宜進行的專業檢查。它主要有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專案檢查等幾種形式。
1、日常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組織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所進行的常規檢查。包括日常的稅務稽核、稅務檢查和違章處理。稅務稽核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的過程,以確保稅款申報的準確性。稅務稽核一般由稅務機關內部的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而稅務檢查是以納稅人會計核算資料為基礎、運用不同的檢查方法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以及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的過程,確保稅款繳納的準確性,實現應收盡收。稅務檢查一般由稅務機關內部的檢查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日常稅務檢查主要是檢查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其主要目的是確保稅款及時入庫,促使納稅人樹立依法納稅的意識,因而,日常稅務檢查一般由縣級稅務機關組織實施,其一般要求是:對轄區內所有納稅戶的所有申報資料必須進行稅務稽核,對轄區內的所有納稅戶必須每年實施稅務檢查1-2次。這種檢查方式的優點在於能及時發現問題、迅速解決問題。但缺點是受到檢查人員政策水平和業務技能的制約,容易出現漏查現象。
2、專項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根據特定的目的和要求,依據征收管理部門或其他信息部門提供的信息、數據資料,通過分類、分析,選取特定的檢查對象進行某個方面的或某些方面的檢查,以實現特定的檢查目的。
3、專案稅務檢查。是稅務檢查部門對上級指示、有關部門轉辦、征收管理部門提供、公民舉報以及國際、省際間情報交換等案件線索進行的專門檢查。這種檢查形式往往適用於對重大案件的查處。
- (三)聯合性檢查。
是多個部門聯合組織開展的檢查形式。它主要有以下兩種:
1、稅務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聯合檢查。包括征收部門與檢查部門的聯合檢查,檢查部門之間的聯合檢查。其特點是檢查力量強、檢查效果好。
2、稅務部門與其他經濟部門之間進行的聯合檢查。一般由稅務機關會同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銀行、物價等部門進行綜合檢查,促使企業加強內部監督,遵守財經紀律。其特點是檢查範圍廣、查處問題全面、解決問題及時、能發揮綜合治理的效果。
總之,稅務檢查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稅務機關應依據檢查需要、結合企業實際,靈活運用。在檢查工作中,為加快檢查進度、提高檢查效果,應註意將專業檢查與群眾檢查相結合,實現稅務檢查的預期目標。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計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計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稅務機關在檢查上述納稅資料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也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年度的賬簿、憑證、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調出檢查,但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併在3個月內完整歸還。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明顯的轉移,隱匿其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跡象的,可以按照《稅收徵管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此項規定是2001年《稅收徵管法》修訂新增內容。賦予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依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有利於加強稅收徵管,提高稅務檢查的效力。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上述稅務檢查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情況,有關部門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及證明材料。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複製。但是,稅務人員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必須出示稅務檢查證,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必須嚴格遵照一定的執法程式。依照被查對象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稅務檢查程式包括簡易程式和一般程式。稅務檢查的一般程式包括選案、實施、審理和執行等四個環節,凡是立案的稅務案件必須經過審理環節,按照一般程式辦理。而對於不需立案或沒有達到立案標準的稅務案件一般按照簡易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