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稅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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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稅務檢查指稅收管理員按照稅收管理的需要,對轄區內納稅人執行稅收政策情況和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不涉及立案核查與系統審計行為的日常管理行為。主要包括註銷登記檢查、發票檢查與協查、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檢查、所得稅匯繳檢查、涉外稅務審計等。
日常稅務檢查要嚴格按照《稅收徵管法》相關規定,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應當出具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告知被查納稅人檢查的時間、範圍和所需要準備的資料、情況等,稅務檢查人員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日常稅務檢查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稅收管理員執行。
日常稅務檢查可採取審核、調查、詢問、確認或實地檢查的方式進行。稅收管理員在實施各類日常稅務檢查過程中應如實記錄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涉及的賬簿、記賬憑證、金額以及相關稅收問題等。檢查完畢後,檢查人員要製作稅務檢查工作底稿和稅務檢查報告,報告檢查工作過程和檢查出的主要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對檢查無問題的可按期、按檢查人員集中製作稅務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全面準確地反映被查對象的基本情況、納稅申報及稅款繳納情況、違法事實、違法手段以及檢查人員的定性處理建議和處理依據。
檢查工作結束後,對檢查無問題或只需責令限期改正的,直接作出稅收日常稅務檢查結論;需作出稅務行政處理、補稅和加收滯納金、罰款決定的,檢查人員應按規定將稅務檢查報告連同稅務檢查工作底稿及其他證據,移交所屬稅源管理部門處理。
日常稅務檢查中發現以下行為,應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一)涉及需立案核查的偷、逃、騙、抗稅的行為或案件;
(二)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的案件;
(三)涉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案件;
(四)普通發票違法涉及稅款的案件。
日常稅務檢查應建立工作台帳,及時記錄工作與案件狀態、結果。每次檢查工作或檢查案件終結後,形成的檢查報告、結論或案件資料應統一整理後,按月立捲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