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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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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稅務檢查證[1]

  稅務檢查證稅務機關為稅務人員制發的證件,內容一般包括:持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制發單位的名稱和印章以及檢查證件的使用說明等,它的式樣全國統一,是稅務人員行使稅務檢查權的身份證明。

稅務檢查證分類[2]

  稅務檢查證件大致可分三種:一是一般稅務檢查證,適用對內稅收所涉及的一般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檢查。二是特別稅務檢查證,適用於對保密單位的稅務檢查。這兩種稅務檢查證件由省級稅務機關負責製作、發放和管理。三是涉外稅務檢查證.適用涉外稅收徵管,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製作、發放和管理。

稅務檢查證管理暫行辦法[3]

  稅務檢查證管理暫行辦法
  2000年7月12日 國稅發[2000]127號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檢查證是稅務機關的法定專用檢查憑證。

  第三條 稅務檢查證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統一製作,其所屬稽查局負責發放和管理。

  第四條 稅務檢查證的式樣為封皮套內芯,封皮顏色為黑色,內芯為淺灰色稅徽底紋圖案。稅務檢查證的封皮及內芯均用中文文字印製、書寫,少數民族地區應同時使用中文文字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製、書寫。

  第五條 稅務檢查證的發放對象為各級稅務機關專門從事稅務檢查工作的稅務人員。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聘用的從事稅收工作的I臨時人員、協稅員、助徵員、代徵員等不核發稅務一430一檢查證。

  第七條 稅務檢查人員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履行稅務檢查職務時,必須出示稅務檢查證,併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進行稅務檢查;稅務檢查人員不出示稅務檢查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第八條 稅務檢查證只限於持證人本人使用,不得塗改、轉借、轉讓和撕毀。

  第九條 持證人應妥善保管稅務檢查證,如有遺失,應立即報告發證機關,併在所轄區內登報聲明作廢,經批准後,方可重新申請補發新證。

  第十條 持證人調離稅務機關或因工作變動不屬於發放範圍時,應先將稅務檢查證交還發證機關,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十一條 稅務檢查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具體細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自行制定。

  第十二條 稅務檢查證須經發證機關加蓋稅務檢查證專用印章後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稅務檢查證採用全國統一編號。第十四條稅務檢查證的使用期限為5年。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2000年10月12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12月30日印發的《稅務檢查證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4]270號),同時廢止。

  附件:稅務檢查證式樣及填寫要求

  一、稅務檢查證的式樣:

  (一)稅務檢查證的式樣為封皮套內芯,封皮顏色為黑色,內芯為淺灰色稅徽底紋圖案。

  (二)封皮採用人造革或皮革製作,合攏後規格為76mm×106mm。內芯採用進口撕不爛紙製作,並用塑膠膜封壓,左、右芯規格為65mm×99mm,可分別插入封皮。封皮材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三)稅務檢查證封皮圖案上方為國徽,採用合成金屬材料製作,顏色為銀白色,規格為39mm;下方為“中國稅務”字樣,採用燙銀方式,顏色為銀白色。

  (四)稅務檢查證內芯分別為國家稅務總局稅務檢查證、某某省(市、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稅務檢查證、某某省(市、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檢查證三種。

  二、稅務檢查證內容的填寫。

  (一)工作單位:填寫持證人所在縣級或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全稱。

  (二)檢查範圍:填寫某某管轄區主管稅收。

  (三)發證機關章: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的稅務檢查證專用印章。

  (四)證號:採用字軌加8位編碼。字軌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簡稱加“國稅”、“地稅”;8位編碼中,第1、2位為市(地、州、盟)局的編碼;第3、4位為縣(市、區、旗)局(分局)編碼:上述編碼均採用《中國行政區劃常用代碼》,直屬分局無行政區劃代碼的,按順序編碼;第5~8位為該轄區內持證人員順序號。

  (五)有效期限:填寫從某年某月某El至某年某月某日,有效期限屆滿的稅務檢查證自動作廢。

  (六)相片採用2寸彩色底色為天藍色免冠正面著春秋稅裝近照。

  三、稅務檢查證的內芯貼相片處塗有粘貼劑。

  四、稅務檢查證式樣圖(略)。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江平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全釋.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2. 劉忠益,王飛編著.納稅人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05.
  3. 《中國稅務稽查年鑒》編輯委員會編.中國稅務稽查年鑒.中國稅務出版社,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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