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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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扣暫時性差異(deductible temporary dif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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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導致未來期間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由此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差異稱作“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時會減少轉回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繳所得稅。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當期,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一般產生於以下情況:
當資產的賬麵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時,從經濟含義來看,資產在未來期間產生的經濟利益少,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多,則就賬麵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企業在未來期間可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並減少應繳所得稅,符合有關條件時,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如,一項資產的賬麵價值為200萬元,計稅基礎為260萬元,則企業在未來期間就該項資產可以在其自身取得經濟利益的基礎上多扣除 60萬元。從整體上來看,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會減少,應繳所得稅也會減少,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時,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負債的賬麵價值大於其計稅基礎
當負債的賬麵價值大於其計稅基礎時,負債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實質上是稅法規定就該項負債可以在未來期間稅前扣除的金額。即:負債產生的暫時性差異=賬麵價值-計稅基礎=賬麵價值-(賬麵價值-未來期間計稅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未來期間計稅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
一項負債的賬麵價值大於其計稅基礎,意味著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與該項負債相關的全部或部分支出可以從未來應稅經濟利益中扣除,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
例如,企業對將發生的產品保修費用在銷售當期確認預計負債200 萬元,但稅法規定有關費用支出只有在實際發生時才能夠稅前扣除,其計稅基礎為0;企業確認預計負債的當期相關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但在以後期間有關費用實際發生時允許稅前扣除,使得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減少,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有關確認條件時,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可 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會計處理。甲公司2006年12月20日購置了一臺設備,價值為52萬元(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在考慮相關因素的基礎上,公司預計該設備 使用壽命為5年,預計凈殘值為2萬元,採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該公司2007年至2011年每年扣除折舊額前的稅前利潤為110萬元,所得稅率為 33%,該項會計政策與稅法要求相符。2009年12月31日,公司在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設備發生減值,可收回金額為10萬元。假設整個過程不考慮其他相關 稅費,該設備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沒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重新預計凈殘值仍為2萬元,預計使用壽命沒有發生變更。為簡化計算過程,假定按年度 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一步:確定一項資產或負債的稅基及其暫時性差異 單位:萬元
年份 原值 凈殘值 本期計提折舊 累計折舊 本期計提減值準備 累計計提準備 賬麵價值 稅基 暫時性差異 2007 52 2 10 10 0 0 42 42 0 2008 52 2 10 20 0 0 32 32 0 2009 52 2 10 30 12 12 10 22 12 2010 52 2 4 34 0 12 6 12 6 2011 52 2 4 38 0 12 2 2 0
表註:
①賬麵價值=資產原值-累計折舊-累計減值準備,如2009年賬麵價值為:52-10×3-12=10萬元;累計折舊及累計減值準備之和與原值相差2萬元, 是殘值。在本例中,殘值不存在暫時性差異。
②稅基為當企業收回該資產的賬面金額時,為納稅目的將可抵扣的未來流入企業的任何應稅經濟利益的金額。如2009年稅基為:52-10×3=22萬元
在本例中,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每年計提折舊金額為10萬元[(52-2)÷5],兩年的累計折舊金額為20萬元。其每年會計分錄為:
借:製造費用等 100 000
貸:累計折舊 100 000
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在這兩年內,無論財務會計或是稅務會計,均以10萬元折舊計提數作為利潤的扣除,會計的賬麵價值與稅基並不存在任何差異。
計提所得稅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 330 000
本例中,2009年12月31日,在不考慮計提減值準備因素情況下計算確定的固定資產賬面凈值為22萬元(52-30);可收回金額為10萬元。因此,該公司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金額為12萬元,其會計分錄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120 000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120 000
應註意的是,2009年12月31日,固定資產發生減值時,應先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然後才能進行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計處理。
財務會計的賬麵價值為 10萬元(52-30-12),稅基為22萬元,出現賬麵價值比資產的計稅基礎低,產生暫時性差異12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3.96(12×33%)萬元。
第二步,以所得稅為軋平賬
編製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290 4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20 000×33%) 39 6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 100 000-100 000)×33% ]330 000
2010年至2011年每年計提折舊時,應按該設備2009年12月31日計提減值準備後的固定資產賬麵價值10萬元和尚可使用壽命2年,預計凈殘值2萬元, 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即每年計提折舊金額4萬元[(10-2)÷2].每年的會計分錄為:
借:製造費用等 40 000
貸:累計折舊 40 000
2010年賬麵價值為6萬元, 稅基為12萬元, 暫時性差異為6萬元, 且賬麵價值低於稅基, 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1.98萬元(6×33%),由於年初餘額為39600元,所以本年應該轉回19800元(19800-39600)。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 (330 000+19 800) 349 8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60 000×33%) 19 800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 100 000-100 000)×33% ] 330 000
2011年, 設備按時報廢,取得殘值變價收入2萬元, 報廢前計提折舊4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應全部轉銷, 應交稅金為 33萬元(110-10)×33%, 以所得稅為軋平, 即所得稅入賬金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與應交稅費之和。會計分錄為:
借:製造費用等 40 000
貸:累計折舊 40 000
借:所得稅 349 8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9 800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3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