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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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費用是指對應予保修商品,在保修過程中所支付的各項費用。
保修費用的處理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規定,在保修費用的處理問題上,必鬚根據修理項目的性質、內容以及檢查修理等多種因素的實際情況,區別保修責任的承擔問題,對於保修的經濟責任的確定,應當由有關責任方承擔。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商定經濟處理辦法。
(1)承包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設計要求施工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承包單位負責返修並承擔經濟責任。
(2)由於設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由設計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可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費用按有關規定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索賠,不足部分由建設單位負責協同有關方解決。
(3)因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屬於承包單位採——購的或經其驗收同意的,由承包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於建設單位採購的,由建設單位承第擔經濟責任。
(4)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問題,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5)因地震、洪水、颱風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損壞問題,施工單位、設計單位不壅承擔經濟責任,由建設單位負責處理。自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建築施工企業違反該法規罕定,不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在保修期間因屋頂、牆面滲漏、開裂囂等質量缺陷,有關責任企業應當依據實際損失給予實物或價值補償。質量缺陷因勘察設計盡原因、監理原因或者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等原因造成的,施工企業可以在保修和鋅賠償損失之後,向有關責任者追償。因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而造成損害的,受損害人有權罌向責任者要求賠償。因建設單位或者勘察設計的原因、施工的原因、監理的原因產生的建理設質量問題,造成他人損失的,以上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受損害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要求賠償,也可以向以上各方提出共同賠償要求。有關各方之間在賠償後,可以在查明原因後向真正責任人追償。
保修費用的核算 [2]
商業企業對銷售出去應予保修商品的修理費用通常有兩種處理方法:
(1)在進貨時由供貨單位接商品售價的一定比例給予保修費,併在進貨款中扣除。所給的保修費可在“其他應付款”帳戶核算,為保修商品所提供的材料和勞務,作為修理收入從“其他應付款”帳戶轉入“附營業務收入”帳戶。其會計分錄:
(1)接到供貨方保修費時:
借(增):在途商品——運入在途
貸(增):其他應付款——預收保修費
貸(減):銀行存款(貨款+運雜費-保修費)
(2)商品運到,並驗收入庫時:
借(增):庫存商品
貸(增):進銷差價
貸(減):在途商品
(3)商品部分出售,發生保修業務。其修理提供的材料和勞務,作為修理費收入時:
借(減):其他應付款——預收保修費
(4)結轉修理的材料成本時:
借(增):附營業務成本——修理業務
貸(減):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