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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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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協議(Rental Agreement)

目錄

什麼是租賃協議

  租賃協議是指某人(出租人)將標的物占有權控制權(附帶或不附帶購買選擇權)授予另一人(承租人)以換取租金或其他給付的協議。租賃必為有償,若雙方並未約定租金,僅約定一方將物交由他方無償使用者即非租賃,而系借貸契約

租賃協議的主要條款

  租賃協議的主要條款有:

  ⒈租金。

  ⒉租賃的期限。

  ⒊租賃物的購買和交貨條件。

  ⒋租賃物的滅失與損毀。

  ⒌保證金與違約條款。

  ⒍選擇權條款。

  ⒎分租條款。

租賃協議和租賃資產證券化

  租賃協議和租賃資產證券化是這樣的一種證券化,其中的應收款來自一個或多個租賃協議和租賃資產。來自某個租賃協議和租賃資產組合的現金流可能有兩類。一類現金流由在證券化開始時在該組合中的各租賃協議項下的應付款(租金)組成。這些現金流通常代表在一個已知期間內將要到期的、固定的或可以確定的現金數額。另一類現金流由在該組合內的初始的租賃協議屆滿時再處置該租賃資產所得的進款組成。這裡說的“租賃協議”是對各類租賃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和其它租賃合同的統稱。這裡說的“初始的”租賃協議,是指被證券化的這些租賃協議,不包括以這些租賃資產為標的物的此後又訂立的租賃協議。這裡說的“再處置”是指這些租賃資產的出售、由該承租人續租或再出租給另一承租人。

  顯然,租賃協議和租賃資產組合證券化,是租賃公司為了不斷地取得購置租賃資產所需的資金,而進入資本市場進行有別於上述傳統的籌資方式的一種債務融資手段。

  租賃協議和租賃資產組合的證券化,涉及以下基本要素:

  • 要有某個發起人,即某個擁有適宜於進行證券化的租賃協議及租賃資產組合(以下簡稱“組合”)的出租人。
  • 要有一個“不易破產”的專設實體。它的職能是為了籌集到收購該組合所需的資金,而以無論是對特定對象直接出售還是在資本市場公開發售的方式,發行可以用來自這些組合的現金流來還本付息的證券
  • 要設計出一種證券。該證券由該專設實體發行,其結構為該專設實體在這些組合中的直接權益,其形式為該專設實體的債務證券。這種證券將以某種價格出售,該價格主要取決於該組合的特性。
  • 要有某個服務者。它多半是出租人自己或是其附屬機構,它將為該專設實體管理該組合以及收取和支付來自該組合的進款;在許多證券化中,現金管理的職責由某個單獨的、獨立的契約受托人或副代理人代表該專設實體證券的持有人的利益而承擔。
  • 要設計出某種將該組合轉讓給該專設實體的方式。這種方式將把該專設實體以及該專設實體的證券的持有人同該出租人的破產隔絕開來,並將給予此種持有人以對於任何別的可能在該組合中主張權益的人而言的優先權。
  • 在需要時,可以對該轉讓作某種會計處理。所謂處理,就是將該組合中的租賃協議及租賃資產從該出租人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中移出。
  • 在適當情況下的,需要對來自該組合的租賃付款以及/或者對該專設實體證券的付款的信譽或流動性進行信用增級
  • 在多數情況下的,要有由一個或多個評級代理機構針對將被該專設實體發行的證券的信譽所作的信用評級
  • 至少不能有將會對該債務證券的支付產生負面影響的任何不利的稅收後果,以及,在某些情況下,還要設法轉讓與該組合有關的稅收利益
  • 在發售將由該專設實體發行的證券時,必需遵循任何適用的證券法律。
  • 在整個證券化的過程中,都必需遵循適用於該出租人以及/或者該證券的買入人的任何監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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