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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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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的涵義

  融資租賃合同包含了三個方面的含義:

  其一,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資購買租賃物,這是融資租賃合同不同於租賃合同的一個顯著的特點。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是將自己現存的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進行使用、收益,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但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是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去購買租賃物,然後將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所以在這個意義上說,這種合同為承租人起到了融資的功能,使其僅僅支付比較少的租金的代價就可以獲得自己需要的租賃物的使用權。

  其二,出租人須將購買的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花費了較大的代價購買了承租人指定的租賃物並非為了自己使用,而是為了將其出租給承租人進行使用、收益,所以該合同雖然涉及到買賣,但買賣的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為了出租,這是不同於普通的買賣合同之處。

  其三,承租人必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是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代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必須支付租金才能取得對租賃物的使用權,這也是該合同的“租賃”特性。

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

  1、融資租賃合同是轉讓財產使用權的合同從買賣與租賃的區別上去認識。

  2、融資租賃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

  3、融資租賃合同是以有形的、非消費物為標的的合同。

  4、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

  5、融資租賃合同是在當事人之間引起物權法律關係的合同。

  6、融資租賃合同是分期回收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與借款合同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借款合同借款人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所以這兩種合同具有一個公共的特性,即都是為了滿足承租人或者借款人融資的需求。但是總體上看,這兩種合同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因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更加複雜,其不僅具有租賃合同的特性,同時還具有買賣合同的特性。

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有何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及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是一種新型的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兼具融物和融資的功能,以融物為表現形式,內容卻是融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資購買租賃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賃物的價值,即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從而達到融資的目的。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這裡指的是傳統的租賃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共性,在實踐中易混淆,兩者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形式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即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標的額大,履行周期長,法律關係複雜,採用書面形式一方面有利於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另一方面發生糾紛時可以作為證明法律事實的重要證據。所以法律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而不能採用口頭形式。

  傳統租賃合同的合同形式可分為兩個層次:1、租賃期不滿六個月的,一般來說租賃物價值較小,租金較低,租期也較短,證據易於收集。所以合同形式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2、租賃期六個月以上的,往往租賃物價值較大,租金較高,租期也較長,一旦發生糾紛口說無憑,當事人的權利很難得到保護。所以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以便發生爭議時有據可查。

  2、合同當事人的區別

  融資租賃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只涉及兩方當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融資租賃有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參與,通常由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或者兩個以上合同(有些情況下,還可能出現出租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合同、承租人與出賣人之間的設備供應合同等等)構成,其內容是融資,表現形式是融物。

  傳統的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有期限的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使用該租賃物。租賃合同只有兩方當事人。

  3、出租人資格要求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傳統的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沒有特別的限制。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所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只能是法人。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是非常廣泛的,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沒有特定的限制。

  4、租賃物是否事先擁有的區別

  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時,出租人事先並不擁有租賃物。而在訂立傳統的租賃合同時,出租人事先已經擁有了租賃物。

  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事先並不擁有租賃物,而是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出資購買租賃物。傳統的租賃合同出租人是以自己現有的財物出租,或者根據自己的意願購買財物用於出租,總之出租人事先是擁有租賃物的。

  在融資租賃中因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複雜性,出租人是沒有相應的經驗去選購租賃物的,也沒有相應的信息去選擇出賣人,選擇出賣人、選購租賃物基本上都是由承租人決定的。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對自己的租賃物是瞭解和熟悉的,這也是兩種區別之一。

  5、租賃物是否可反覆出租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一般不反覆出租。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可反覆出租。

  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是承租人需要某種設備又缺少資金購買時,而向出租人提出要求其出資購買並租給其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因租賃物的特殊用途,在一般情況下,租賃物並不向多個承租人反覆出租。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都約定租賃期滿,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

  在傳統的租賃合同租賃期滿,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出租人可以反覆租賃租賃物。

  6、租賃物交付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中由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由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7、瑕疵擔保責任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負瑕疵擔保責任。

  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的,作為買受人的出租人只有付款的義務。出租人實際上是為承租人購買租賃物提供資金,真正的買賣雙方是承租人和出賣人。因此,出賣人應直接向承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在傳統的租賃中,出租人是將自己現有的物或者根據自己意願購買的物租賃給承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出租人對租賃物負瑕疵擔保責任。

  8、租金的區別

  融資租賃中的租金,一般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來確定。而在傳統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可以自由約定。

  在融資租賃中因其為“融資”租賃,所以承租人支付的對價並非是使用租賃物的對價,而是融資的對價。承租人交納的租金並不是使用租賃物的代價,而是承租人分期對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價金的本息和出租人應當獲取的利潤等費用的償還。又因為融資租賃中租賃物一般不反覆租賃。所以,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標準的確定,與傳統租賃合同中租金的確定標準有所不同,通常情況下它高於傳統租賃中的租金。租金以出租人消耗在租賃物上的價值為基礎,通常情況下,出租人消耗在租賃物上的價值包括三部分,即租賃物的成本、為購買租賃物向銀行貸款而支付的利息、為租賃而支付的其他費用(包括合理的利潤)。在傳統的租賃中,租金由雙方自由約定。

  9、租賃物維修義務負擔的區別

  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對租賃物負有維修義務。而在傳統租賃合同中一般由出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一方面不負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另一方面享有於租賃期滿後收回租賃物加以使用或者處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為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實現,不僅需妥善保管租賃物,而且負有維修保養租賃物的義務。

  在傳統的租賃中承租人租賃的目的是為了使用收益,這就要求租賃物的狀態必須符合使用的目的。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應當由出租人承擔,這是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的主要義務,但並不排除在有些租賃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10、租賃期滿租賃物歸屬的區別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約定租賃期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租賃期滿租賃物歸還出租人。

  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關心的是如何收回其投資以及盈利,而對租賃物本身並沒有什麼興趣,在實踐中,大多數融資租賃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購租賃物作為交易的條件。這是因為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目的,並不是要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在於通過向承租人融通資金來獲得利潤,其之所以在租賃期間要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主要是為擔保能取得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資。租賃期滿,出租人無保留租賃物的必要,而租賃物對承租人仍有價值。

  在傳統的租賃中,出租人為租賃物的所有人,承租人的一項主要義務就是於租賃期滿時,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

  另外在稅收監管體制中,也分為融資性租賃和經營性租賃。

  11、租賃期限的區別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期沒有特別的限制。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租賃期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歸納、整理了融資租賃合同與傳統租賃合同的10個主要區別。希望通過對這10個區別理解,您對融資租賃合同能有一個初步的認識。在實務當中,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因涉及多方主體,法律關係複雜,處理起來還是很麻煩的。實務中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並不那麼涇渭分明,遇到具體案件時需要通過基本原理並結合實踐進行深入的法律研究。

融資租賃合同範本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融資租賃合同。

  第一條 合同說明

  甲方根據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賃財產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和金額等要求,購進第二條規定的租賃物件出租給乙方,並由乙方承租。

  第二條 租賃財產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和金額

  第三條 租賃財產的交貨、驗收、交貨地點和使用地點

  1.租賃財產由供貨方直接運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貨地點向承租人交貨。

  2.租賃財產運達安裝或使用地點後,乙方應在 天內檢查租賃物件,並將簽收蓋章後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給甲方。

  3.如果在 天內乙方未按前項規定向甲方交付驗收收據的,視為租賃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狀態下由乙方驗收完畢,並視同乙方已經將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付給甲方。

  4.如果乙方在驗收時發現租賃物件的品質、規格、數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況屬於賣方的責任時,乙方應在接貨後 天內從商檢部門取得商檢證明並立即將上述情況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將根據與供貨方簽訂的購貨合同規定的有關條款協助乙方對外進行交涉,辦理索賠等事宜。

  第四條 租賃期限

  第五條 租金金額、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條 租金的擔保

  1.本合同一經簽訂,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雙方商定的保證金 元,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

  租賃保證金不計利息,在租賃期滿時歸還乙方或規定為抵最後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時,甲方將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的款項。

  2.乙方委托 為本合同乙方的經濟擔保人。不論發生何種情況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時,由乙方經濟擔保人按《經濟合同法》第15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 合同期滿時租賃財產的處理

  即確定是退租、續租,還是留購。

  第八條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二條 出租方與供貨方訂立的購貨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副本 份分送 部門備案。

  出租人(蓋章): 承租人(蓋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承辦人: 承辦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擔保人(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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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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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141.11.* 在 2010年3月1日 17:44 發表

再詳細點就好了,最好是有個案例、範本之類。不過還是很好

回複評論
101.91.14.* 在 2013年12月28日 15:11 發表

這麼說來廠家研發時油耗是沒做好咯?你們瞭解廠家降油耗要多少成本麽?你們一個500塊的玩意兒就能給解決了,太可笑了。。真不知道你們的那麼報告是哪兒出來的。百度也為這樣的騙子公司做廣告真是令人鄙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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