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權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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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侵占(adverse poss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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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侵占是普通法法律概念,指房地產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占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興訟時限即終止,該占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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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土地擁有權興訟時效是有限的,所以才出現“逆權侵占”。這個興訟時效一般是12年,而這個時效可以由明文法指定或改變。如果興訟時效是無限制的,那麼任何土地擁有人都無法安心,因為任何土地可能在數百或甚至一千多年前有其合法擁有者,他們的後人都可以興訟,現有的土地擁有人便要面對無窮無盡的法律風險,這樣危害到私有產權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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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侵占條例主要是懲罰一些冒失的業主任由他們樓宇或土地被第三者占用,不去收租甚至不聞不問。主要租客找過業主,登過尋人啟事,又找不到的話,租客就可以向法院申請逆權侵占。經判決之後,就可以成為物業的合法擁有人。有權利便有義務,在業主失蹤期間,租客一定要負擔單元的差餉,及大廈維修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