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租賃付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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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租賃付款額(Minimum Lease Pay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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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餘值。
如果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的,購買價款應當計入最低租賃付款額。
最低租賃付款額中的“最低”是指在整個租賃期內,可確定的、基本的付款額,在做賬時應計入“長期應付款”中。
最低租賃付款額的構成[1]
最低租賃付款額的構成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進行分析:
1.如果租賃合同沒有規定優惠購買選擇權,則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項包括:
①租賃期內承租人每期支付的租金;
②租賃期屆滿時,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餘值;
③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未能續租或展期而造成的應由承租人支付的任何款項。
2.如果租賃合同規定了優惠購買選擇權,則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項包括:①自租賃開始日起至優惠購買選擇權行使之日止,即整個租賃期內每期的租金;②行使優惠購買選擇權而支付的任何款項。
- ↑ 孫長峰.關於最低租賃付款額的認識.財會月刊(會計版),2006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