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租赁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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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租赁付款额(Minimum Lease Pay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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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如果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最低租赁付款额中的“最低”是指在整个租赁期内,可确定的、基本的付款额,在做账时应计入“长期应付款”中。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构成[1]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构成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租赁合同没有规定优惠购买选择权,则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包括:
①租赁期内承租人每期支付的租金;
②租赁期届满时,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③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未能续租或展期而造成的应由承租人支付的任何款项。
2.如果租赁合同规定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则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包括:①自租赁开始日起至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之日止,即整个租赁期内每期的租金;②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
- ↑ 孙长峰.关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认识.财会月刊(会计版),2006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