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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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橋貸款(Bridging l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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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橋貸款又稱搭橋貸款,是指金融機構A拿到貸款項目之後,本身由於暫時缺乏資金沒有能力敘作,於是找金融機構B商量,讓它幫忙發放資金,等A金融機構資金到位後,B則退出。這筆貸款對於B來說,就是所謂的過橋貸款。在我們國家,扮演金融機構A角色的主要是國開行/進出口行/農發行等政策性銀行,扮演金融機構B角色的主要是商業銀行。過橋貸款為併購交易雙方“搭橋鋪路”而提供的款項,可以理解為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借方提供的一項臨時或短期借款。它的形式可以是定期貸款,也可以是迴圈信用證,只是在時限方面更短暫些。所以它只能是一種短期融資,在併購交易中起著“橋梁”的作用。“橋式貸款”的利率比一般的貸款利率要高2%~5%。在市場情況變化異常時,交易必須加速運轉,收購市場取費較高,迫使買方快速獲得資金以結束交易,從而相繼採用“橋式貸款”。隨後通過銷售債券與權益票據來償還銀行貸款。
從一般意義上講,過橋貸款是一種短期貸款(short-term loan),其是一種過渡性的貸款。過橋貸款是使購買時機直接資本化的一種有效工具,回收速度快是過橋貸款的最大優點。過橋貸款的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一年,利率相對較高,以一些抵押品諸如房地產或存貨來作抵押。因此,過橋貸款也稱為“過橋融資”(bridge financing)、“過渡期融資”(interim financing)、“缺口融資”(gap financing)或“迴轉貸款”(swing loan)。過橋貸款在國外通常是指中介機構在安排較為複雜的中長期貸款前,為滿足其服務公司正常運營的資金需要而提供的短期融資。對我國證券公司來說,過橋貸款是專指由承銷商推薦並提供擔保,由銀行向預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提供的流動資金貸款,也就是說,預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的方案已得到國家有關證券監管部門批准,因募集資金尚不到位,為解決臨時性的正常資金需要向銀行申請並由具有法人資格的承銷商提供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此外,過橋貸款還可以用於滿足併購方實施併購前的短期融資需求。
根據過橋貸款的定義,過橋貸款可以彌補借款人所需融資的時間缺口(bridge the gap between times)。公司和個人都可以使用過橋貸款。對過橋貸款進行個性化設計,可以適用於許多不同的情況。比如,一家公司正在進行一輪股權融資,預計6 個月後結束髮行。公司使用過橋貸款,可以滿足其營運資本的需要,將來利用發行債券的方式來償還過橋貸款。公司金融中的過橋貸款稱為“缺口融資”,用於彌補償還所發行的債券與用新發行的債券取代它這兩者之間的時間缺口。此時過橋貸款也是一種營運貸款,用於靜默期(quiet period)與IPO 兩者期間,或者簽訂收購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LOI)與實施收購兩者期間。對個人來說,在房地產市場使用過橋貸款是很普遍的。由於在出售一筆財產和購買另一筆財產中間經常會有時滯 (time lag),所以使用過橋貸款可以為私房業主提供更多的靈活性。過橋貸款經常用於商業性的房地產購置,很快地出售一筆財產,從喪失贖回權的抵押品中重新得到房地產,利用短期融資的機會為獲得長期融資提供擔保。從房地產市場來看,過橋貸款是對個人出售房產權益而提供的短期銀行貸款,它以個人目前的房產特別是準備出售的房產作為抵押。個人使用過橋貸款或過渡期融資可以擺脫這樣的困境:在你出售財產之前想要購置房產。此時過橋貸款是為購置新房提供短期融資,在出售完舊房時還清貸款,基本上能使個人在處置完舊房以後有地方居住。
過橋貸款的關鍵要素是要有合格的購買人(a qualified buyer)和署名合同。一般來說,對新房發放抵押貸款的貸款人將提供過渡期融資,作為出售財產結算時應付的個人票據。可是,如果對你擁有並要出售的財產沒有購買人,大多數貸款人將會對該財產設置留置權(lien),從而使過橋貸款成為一種第二抵押(second mortgage)。需要註意的是,過橋貸款的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關註貸款的利息成本、距離前端費用(up-front fees)以及出售房產所花費時間比預期長所帶來的後果。雖然過橋貸款屬於短期融資,但是其利率較高,距離前端費用也較高(比期限僅為幾周或幾個月的貸款利率通常要高)。相比之下,從個人的401(K)計劃獲得借款的成本較為低廉。事實上,對於能獲得預付款的貸款人來說,任何一筆擔保貸款都是可以接受的。所以如果個人持有股票、債券或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最好還是以它們作為抵押品來申請過橋貸款。
從商業銀行開展過橋貸款業務的實踐來看,該項業務的基本法律關係仍然是貸款合同法律關係,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從屬法律關係——擔保法律關係。這兩個法律關係具有以下特點:在法律關係主體上,借款人和擔保人是一對特殊的主體。從我國的實踐來看,過橋貸款的借款人必須是上市公司或預上市公司,它們與銀行之間存在貸款合同法律關係。預上市公司應是其募股方案已獲得國家證券監管部門批准而即將上市的公司。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是承銷商,它與上市公司或預上市公司之間簽訂承銷協議,存在擔保法律關係。過橋貸款的擔保方式既可以是信用擔保,也可以是質押擔保。銀行之所以願意接受券商的信用擔保,是因為該類券商通常資金實力雄厚,經營業績良好,財務狀況健康,盈利能力較強,資信水平較高,運作相對規範。當然從維護銀行債權利益的角度來看,質押擔保的安全性要高於信用擔保。過橋貸款法律關係的構建是以證券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或預上市公司未來募集資金計劃的批准為前提。換言之,如果上市公司或預上市公司的未來募集資金計劃尚未獲得證券監管部門的批准,則不能申請過橋貸款,因為銀行對過橋貸款的風險評估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募集資金項目在技術和經濟等方面的可行性論證。過橋貸款是由銀行向上市公司或預上市公司提供的流動資金貸款,屬於短期融資,期限相對較短,通常為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過橋貸款是一種過渡性的貸款,是為瞭解決上市公司或預上市公司臨時性的正常資金需要,主要用於滿足募集資金尚未到位情況下前期所需的資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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