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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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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貸款(Secured Loan)

目錄

什麼是擔保貸款

  擔保貸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擔保貸款的種類

  按擔保方式不同分為: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權利作為質押物發放的貸款。

   一、保證貸款

  根據我國《中華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0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擔保法》同時還規定,保證人與債 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合同應當包括:(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範圍;(5)保證的期間;(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為順利取得銀行貸款企業應該選擇那些實力雄厚、信譽好的法人或公民作為貸款保證人。若銀行金融機構能作為企業的保證人,則效果更為理想,借款企業取得銀行貸款更為容易。

  二、抵押貸款

  當無法獲得銀行信用貸款,或者銀行所提供的信用貸款難以滿足需要時,中小企業可以向銀行提供抵押物以獲得貸款。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當中小企業向銀行提供了抵押物後,銀行向其貸款的風險大大降低,因此銀行往往願意向該企業提供貸款。

  《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4)抵押擔保的範圍;(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質押貸款

  質押貸款也是中小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的重要形式,是企業在不具備信用貸款優勢條件下的重要補充。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或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財產權力)的價款優先受償。移交動產或財產權利成為“質物”。當能夠向銀行提供質物時,中小企業則很容易從銀行獲取貸款。

  《擔保法》規定,下列動產或權利可以成為質押貸款的質物:(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依法可以轉讓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擔保貸款的範圍

  擔保範圍分為法定範圍和約定範圍。《擔保法》規定的法定範圍為:

  ①主債權,即由借款合同、銀行承兌協議、出具保函協議書等各種信貸主合同所確定的獨立存在的債權

  ②利息,由主債權所派生的利息。

  ③違約金,指由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債務時,應付給銀行的金額。

  ④損害賠償金,是指債務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債務給銀行造成損失時,應向銀行支付的補償費。

  ⑤實現債權的費用,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債務,銀行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一般包括訴訟費、鑒定評估費、公證費、拍賣費、變賣費、執行費等費用。

  ⑥質物保管費用,是指在質押期間,因保管質物所發生的費用。

  如需另行約定擔保責任範圍,可在擔保合同中予以約定。

擔保貸款的作用

  在我國市場經濟建立和發展過程中,銀行開展擔保貸款業務具有重要的意義。擔保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

  1、協調和穩定商品流轉秩序,使國民經濟健康運行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學技術的發展,我國經濟市場化商品化貨幣化的程度已迅速提高。與此相適應,市場機制競爭機制商品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也越來越大。這一方面改善了社會資源分配,提高了社會經濟運行效率;另一方面也造成了部分經濟失衡狀態的加劇惡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項特定債務得不到清償,不僅會影響某一企業或某一銀行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行,還會影響其他債權債務關係的維持。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客觀上要求建立一種債權債務關係的履行機制和保障制度。貸款擔保就是這樣一種機制,它是對借款企業和貸款銀行之間特定債權債務關係的擔保。它避免或減少了因借款企業不能歸還貸款本息而對銀行和其他經濟活動產生的不良影響,從而促進商品流轉秩序的協調穩定和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

  2.降低銀行貸款風險,提高信貸資金使用效率

  在商品經濟條件下,來自自然和社會的影響經濟活動的因素很多,並且許多是無法預測和解決的。在具體的經濟活動中,經常有一些借款企業因各種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的生產和經營活動,從而使銀行信貸資產遭受損失。

  銀行為避免借款企業無力還本付息可能造成的危害,除了在發放貸款時,通過認真徵信、預測和分析以規避風險外,另一種有效途徑就是建立風險經營管理機制,通過轉移風險,共同承擔和約束風險來減少和消除損失。貸款擔保是信貸資產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它可以減少銀行對借款企業違約的擔心,使貸款的償還有了雙重保證,把借款企業不還貸的風險轉移

  給了第三者。銀行貸款的順利收回有利於銀行擴大貸款投放,充分發揮信貸資金的利用效果所以,開辦擔保貸款有利於降低銀行貸款風險,提高銀行信貸資金使用效益。

  3.促進借款企業加強管理,改善經營管理狀況

  在擔保貸款中,擔保企業作為第三者要以其信譽或財產對借款企業的還貸責任予以擔保,因此,當借款企業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時,擔保企業就必須代為清償。擔保企業為了保證自身財產的安全,必然關心借款企業的經營狀況履約能力的變化。為防止借款企業因經營不善而失去還貸能力,擔保企業不僅會督促借款企業按期還本付息,而且積極幫助借款企業提高管理、改善經營、剋服經營中出現的困難。所以,擔保企業的行為有利於促進借款企業加強管理、改善經營管理狀況。

  4.鞏固和發展信用關係

  首先,信用關係的健康存在和發展要求有良好的信用制度和償債還貸秩序。但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債務或借款拖欠、賴賬等現象經常發生,這些行為嚴重地干擾了經濟秩序,破壞了信用制度的發展。銀行開展擔保貸款業務,就能通過擔保形式的約束建立銀行與借款企業之間,借款企業與擔保企業之間以及擔保企業和銀行之間規範正常的信用關係。當某一方違約時,可通過法律手段進行調整,從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

  其次,利用擔保貸款有利於銀行信用的實現。在商品經濟條件下,社會資金的迴圈和周轉要求各種形態的資金按比例分佈於再生產的相應環節,以保證社會再生產的順利進行。然而,由於商品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總是存在著資金餘缺的矛盾,銀行信用作為一種中介信用是調劑這種資金餘缺的重要手段。但是,銀行並不總能得到充分的信用保證或履約保證,這將影響銀行貸款的發放。由第三者對借款企業的還貸能力進行擔保,彌補了借款企業信用能力的不足,方便了銀行信用的實現。

擔保貸款中的常見問題

  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資格。《擔保法》規定,保證人必須具有一定的資格,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然而在實際工作中,有些貸款卻是以一些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由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是靠財政撥款進行開支的,它們所擁有的資產,單位無權處理,實際上這種擔保就成了無效擔保

  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能力。這類貸款中的保證人,雖然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貌似具有合格的擔保資格,但是實質上卻不具備擔保能力。《擔保法》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這裡的關鍵所在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在實際工作中,卻存在著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保證人”為企業貸款擔保的情況。如某借款單位是建築造價事務所,而其法人卻是某國家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有的擔保人在多個銀行擔保、相互擔保、連環擔保。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人的貸款到期,不能清償債務,銀行要追究擔保人的保證責任連帶責任。而以上種種不合規現象,導至銀行對保證人的債權落空,這必然要給銀行造成信貸風險

  銀行不當操作導致有缺陷擔保存在。主要表現在:一是擔保合同中規定必須有擔保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而一些合同中只有簽字或只有蓋章;二是在貸款到期未歸還時,銀行不註重對擔保人的催收,催收通知單上往往只有借款人簽字蓋章,而無擔保人的簽章;三是有的擔保合同期限短於貸款合同期限等。

  抵押物中常見的問題。主要是借款人的抵押物未到相關部門做抵押登記,銀行出於種種原因預設這種情況,使得抵押貸款實際上“有名無實”。另外,抵押物沒有有關部門的評估價值,導致擔保物超值抵押的現象時有發生。

防範擔保貸款出現問題的對策

  針對以上擔保貸款中存在的問題,需要銀行及相關部門認真落實《擔保法》及其他法律對擔保貸款的具體要求,切實提高擔保貸款質量,降低和防範擔保貸款風險。

  嚴格審查保證人的資信狀況。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包括保證人的獨立法人資格、工商登記情況、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負債情況、償債能力、信譽程度,並要對保證人的擔保資格、履約意願嚴格把關,防止互相擔保、連環擔保的現象發生。

  對抵押物進行詳細的審查。抵押物作為貸款清收的第二還款來源,在擔保貸款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銀行應對抵押的物品進行詳細的審查。內容包括:抵押物所有權使用權占有權處置權和保管權等。《擔保法》規定,當事人以特定財產,如土地使用證、城市房地產、運輸工具機器設備進行抵押時,應當進行抵押登記。如果未進行抵押登記,則抵押合同不能生效。對未經有關部門登記和評估的物品,嚴禁設定為抵押品,防止無效擔保的發生。

  加強隊伍建設,提高銀行經營管理人員和信貸人員的整體素質。建立業務培訓制度,定期對經營管理和信貸人員進行國家法律法規、信貸業務的培訓,及時更新其知識結構,同時加強經營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強化其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

  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為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針對中小企業尋求擔保難的狀況,政府部門應牽頭,建立中小企業借款擔保中心;中小企業互助擔保基金和商業擔保機構也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構建統一規範的銀行客戶信用徵信系統。作為集信用徵集、登記、評估、查詢、風險預警於一體的信用中介服務體系,不僅能實現各銀行的資源共用,有效防範信貸風險,而且能夠積極地促進整個社會誠信體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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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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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9.70.* 在 2012年1月4日 11:38 發表

說的詳細,分析的透徹,看後一切都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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