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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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山是指農業集體化後分給社員使用和經營的小塊山林。山權仍歸集體所有,林木和林產品歸社員個人所有。
為了鼓勵社員植樹造林,在不影響集體林業發展的前提下,把一部分荒山劃給社員作為自留山,是發展林業生產的一個重要措施。社員個體經營的自留山,是社會主義林業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其可以為社員自己通過植樹造林及發展林牧業的方式提高社員的平臺。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國家農業委員會《關於積極發展農村多種經營的報告》中規定,可因地制宜,適當擴大自留地、飼料地、開荒地的數量,最多不超過當地耕地面積的15%。同時還規定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劃撥適當數量的“自留山”,以鼓勵農民植樹造林。在牧區,集體牧民可劃撥小片自留草場,用於飼養一定數量的自留畜。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國家不徵農業稅。自留畜也歸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規定的免徵點以內不徵稅、不派購。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