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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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不足(Asset defici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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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不足是指公司的資產總額與其所營事業的性質及經營的風險相比明顯不足,如甲公司從事汽車經營,但其資產卻遠小於公司日常經營所需費用,則視為資產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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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應當將公司資產不足與未達到最低註冊資本額區分開來,並非達到了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額就可以確認為資產不足。公司資本充足與否是以經營的性質和風險而定,它的確定標準應該是經濟方面的,而非法律方面的。
另外,公司資產不足應有一定時間標準。我們以為在決定公司資產是否充足,是否適用人格否認制度時,應以特定法律關係成立時為標準。如公司A與B進行交易,A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公司資產充足,但其後因正常的經濟損失資產不足,則不應以資產不足處理,不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但如果A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資產不足,則B完全可以以公司A資產不足為由,申請人民法院否認A公司的獨立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