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產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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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是指政府授權的部門或投資機構通過產權交易市實現其出資人所有權及相關財產權利轉移的行為。包括:
(一)企業國有產權整體或部分轉讓;
(三)與出資人所有權相關的財產權的轉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
(二)有利於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整體運營效益;
(四)自願、有償、公開、公平、公正。
(一)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三)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五)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六)產權交割事項;
(七)轉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十一)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一)出讓方或受讓方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企業國有產權出讓或受讓委托,並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產權交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出讓方和受讓方所提供的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後,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三)產權交易機構按轉讓雙方意願進行撮合或掛牌公告;
(四)轉讓雙方成交後,在產權交易機構的監督下,由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
(五)轉讓雙方按合同規定辦理產權交接。產權交接由出讓方、受讓方、產權交易機構等單位共同派員參加,並據實填寫《產權交接清單》。產權交接手續應在合同簽訂生效後及時辦理;
(六)產權交接手續辦理完畢後,轉讓雙方憑產權轉讓憑證和轉讓合同按國家有關規定到財政、銀行、國有資產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土地管理、房產、勞動等有關部門分別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
- 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履行的監管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
(二)決定或者批准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研究、審議重大產權轉讓事項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選擇確定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
(四)負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的收集、彙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履行本級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 二、所出資企業應履行的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所屬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二)研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是否有利於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促進企業的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研究、審議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決定其他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事項;
(四)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有關國有產權轉讓情況。
- 三、產權交易機構的條件選擇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政策規定;
(二)履行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嚴格審查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條件;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並能夠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
(四)具備相應的交易場所、信息發佈渠道和專業人員,能夠滿足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需要;
(五)產權交易操作規範,連續3年沒有將企業國有產權拆細後連續交易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記錄。
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出讓方和產權轉讓單位職工安置和權益的,應當聽取產權轉讓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按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
能否正確處理好與原企業職工的關係,是關係到國有產權轉讓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所在。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要把依法維護出資人的所有權、經營者的管理權與充分尊重職工群眾的民主管理權結合起來。廣大職工群眾為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處理好涉及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這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基本要求。因此,《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製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3]96號)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出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批《企業改製方案》應當附送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的決議。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優先用於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和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職工的社會保障費,以及償還拖欠職工的債務等。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中對在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如何保護職工合法權益也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如在內部決策程式上,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經企業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產權轉讓單位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提交企業改製申請,並附職代會或職工大會決議、實施產權制度改革初步方案、職工安置方案、有關部門審核意見及財務報表和貸款擔保、資產抵押、有關產權糾紛等情況說明。
涉及相關內容的審核、審批:
1、國有產權轉讓需經主管部門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
2、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管企業可直接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改製申請;
3、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單位所持有的國有產權轉讓,需經主管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核;
4、國有產權轉讓單位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要經過企業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意;
5、轉讓國有產權導致出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其相關債權債務協議要經債權金融機構書面同意;
6、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如向外商轉讓,國有劃撥土地管理等;
7、轉讓國有產權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和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 (一)、批准程式的規定:
行業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實行產權制度改革的申請進行研究審核,提出明確意見後與改製方案一併報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政府企、事業改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1、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政府企、事業改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決定國有產權轉讓。其中,轉讓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2、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後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3、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單位所持有的國有產權轉讓,由財政部門批准。
4、轉讓國有產權涉及上市發行國有股性質變化或者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應當同時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5、向外國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轉讓國有產權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公佈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6、涉及職工安置等企業改製事項的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應當先履行國有產權轉讓審批程式。不涉及職工安置等企業改製事項的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可直接履行國有產權轉讓批准程式。
- (二)、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批准時審核的必備文件
決定或者批准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文件:
1、持有國有產權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國有產權的決議文件;
2、國有產權轉讓方案;
3、產權轉讓單位國有產權權屬證明;
4、經資產管理部門核准或備案的資產、土地評估報告。
5、產權轉讓單位審計報告和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報告;
6、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7、出讓方提出的受讓方的條件;
8、批准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一般載明下列內容:
(1)產權轉讓單位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2)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有關論證情況;
(3)產權轉讓單位涉及的、經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意見書》;
(4)產權轉讓單位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債務的處理方案;
(5)國有產權轉讓收益的收繳和管理意見;
(6)國有產權轉讓公告內容。
- (三)、轉讓方案的調整
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如調整產權轉讓比例或者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有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重新報批。
拍賣與公開轉讓國有產權的區別與聯繫
- 一.拍賣與公開轉讓國有產權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
1.拍賣:根據《拍賣法》,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2.公開轉讓國有產權:公開轉讓國有產權是在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經過審批、清產核資、審計評估後,轉讓方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將產權轉讓公告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及交易機構網站上,最終根據徵集受讓方的情況確定轉讓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
(二)程式不同
1.拍賣的程式:
根據《拍賣法》,拍賣應當履行下列程式:
1)拍賣委托;
2)拍賣公告與拍賣標的展示;
3)組織拍賣會,通過公開競價方式確定最終受讓人。
2.公開轉讓國有產權的程式: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履行下列程式:
1)內部決策;
2)申請報批;
3)清產核資;
4)審計;
5)資產評估;
6)委托產權交易機構發佈信息,徵集受讓方;
7)確定轉讓方式;
8)簽訂《國有產權轉讓合同》;
9)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10)權屬變更。
(三)公告期限及公告內容不同
1.拍賣
拍賣的公告期:拍賣日7日前發佈拍賣公告。
拍賣的公告方式:報紙或其它新聞媒介。
拍賣的公告內容:
(1)拍賣的時間、地點;
(2)拍賣標的;
(3)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地點;
(4)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5)需要公告的其它事項。
2.公開轉讓國有產權
公告期限:國有產權轉讓的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公告方式: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網站。
公告內容:
(1)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2)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3)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
(4)轉讓標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5)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
(6)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7)其它需披露的事項。
(四)適用範圍不同
1.拍賣的使用範圍
拍賣的適用範圍較廣,根據《拍賣法》的規定,拍賣的標的為物品或財產權利(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
2.公開轉讓國有產權的適用範圍
公開轉讓國有產權的使用範圍較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僅要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強制適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 二、拍賣與公開轉讓國有產權的聯繫。
儘管拍賣與公開轉讓國有產權在程式、公告期限、公告方式、公告內容等方面有較大的區別,但兩者之間又有著必然的聯繫。《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採取拍賣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拍賣是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三種轉讓方式之一,使用拍賣的前提條件是經過二十個工作日的公告期後,徵集了兩個以上的受讓方時,可選擇採用拍賣方式轉讓國有產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並未否定拍賣,而是將拍賣巧妙的融入到規範的國有產權轉讓程式中,並適時的加以適用。實踐中,若轉讓標的只以價格因素衡量,而不需要參考其他因素(諸如:職工安置、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等)時,拍賣即為較佳的國有產權轉讓方式,通過公開競價,將轉讓標的轉讓給最高應價者,實現收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