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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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機構。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專門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只承擔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不承擔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唯一機構。
只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承擔社會公共管理職l能的其他政府部門、機構不應也不能承擔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政資、政企尚未分開的單位,應當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要求,加快改革,加快實現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企分開、與政府部門脫鉤後的企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管。
(3)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統一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出資人,對所出資企業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這三項權利是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統一行使這三項權利既是出資人權利行使的客觀要求、出資人權益得以實現的保障,又是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解決國有資產誰都負責、誰都不負責的前提和關鍵。
(4)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黨的十六大和《條例》確定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政府是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政府設立國資機構,授權該機構代表自己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第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出資人職權源於政府的委托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對政府負責,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應體現政府的意志、利益。第二,政府委托、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自己行使出資人權利並未喪失自己的出資人資格,政府作為出資人享有所出資企業特別重大事項的最終決定權和收益的最終獲取權。
(5)上下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間具有指導監督關係。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以及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政策措施。這些規章制度、政策措施,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有企業必須遵照執行。據此,實現上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下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監督。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立三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符合我國國有資產、國有企業主要集中在地市以上的現狀,同黨的十六大確定的中央、地方三級政府行使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相一致。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1)依法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一是依法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二是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三是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和獎懲。
(2)對國有(控股)企業、企業國有資產的職責。一是指導推進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二是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進行監管。
(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規章、制度的職責。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還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出資企業要執行。
(1)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2)保持和提高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領域國有經濟的控制力、競爭力,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
(3)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4)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5)尊重、維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增強企業競爭力。
(6)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與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