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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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机构。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只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承担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唯一机构。
只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l能的其他政府部门、机构不应也不能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政资、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加快改革,加快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企分开、与政府部门脱钩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统一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三项权利是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统一行使这三项权利既是出资人权利行使的客观要求、出资人权益得以实现的保障,又是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解决国有资产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的前提和关键。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党的十六大和《条例》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政府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政府设立国资机构,授权该机构代表自己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第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权源于政府的委托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政府负责,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应体现政府的意志、利益。第二,政府委托、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自己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未丧失自己的出资人资格,政府作为出资人享有所出资企业特别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和收益的最终获取权。
(5)上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间具有指导监督关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规章制度、政策措施,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必须遵照执行。据此,实现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立三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符合我国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地市以上的现状,同党的十六大确定的中央、地方三级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相一致。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一是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是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三是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奖惩。
(2)对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责。一是指导推进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二是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管。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规章、制度的职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出资企业要执行。
(1)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2)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3)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5)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6)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