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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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人權益即股東權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權益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依據出資人權益說認為,法人產權的界定應遵循“誰投資,誰所有”的基本原則。在企業存續期間,企業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企業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而出資人在出資範圍內享有。
企業如果經營得很好,給了股東回報,此時兩者利益一致;但有時股東出於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提出的某些要求,對企業的利益來說未必是最大化。有時甚至是矛盾、衝突的。因為企業既要對股東負責,也要對包括債權人、供應商、客戶、職工及社會等利益攸關方負責。
《企業國有資產法》所稱的“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根據這一條文限定,企業國有資產在法律意義上具有兩個特征:一是由國家作為主體以各種形式對企業的出資形成的;二是由國家作為出資人對出資企業所享有的一種權益。
國有資產可以劃分為經營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企業國有資產是經營性的國有資產,由國家作為出資人,以出資資本向企業投資而形成,出資形式除貨幣出資之外,還包括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值得強調的是,《企業國有資產法》中的國有資產的含義,是指國家對企業出資所形成的權益,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享有;而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享有的出資人權利,與接受國家出資的企業對自己的法人財產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應當加以區別。